加强上海金融立法,促进金融中心建设/张在祯(9)
基本立法。第一层即最底层的是有关国际交往、国内活动、区域联合、城市发展等城市基本立法中有关金融事项的立法条款。
经济立法。第二层是有关上海的经济、技术、贸易等经济立法中有关金融事项的立法条款。
信用立法。第三层是优化上海信用环境建设事项的信用立法。
金融立法。第四层是有关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基金、信托、租赁、典当、房地产等基本制度以外的金融事项立法。
创新立法。第五层是有关上海地方金融创新的专项立法。
中心立法。第六层即最高层是关于建设金融中心的直接立法。如上海市政府专门出台的《关于加强服务促进金融机构来上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和2003年制定的《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行动纲要》,就是属于上海金融中心直接立法的先导政策。这些金融政策经过进一步系统、充实、发展、完善和法制化,就可形成关于上海金融中心建设的地方性金融立法。
△ 结 语
笔者坚信,加强经济立法,促进经济建设;加强地方经济立法,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加强上海地方金融立法,必定促进上海金融中心建设!
作者简介:张在祯,男,1962年出生,山东青州市人,华东政法学院1993届法学硕士研究生,上海银行风险管理部政策制度科经理,主要研究方向:金融立法、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银行贷款担保等Email:zhangzzh@bankofshanghai.com。
注释:
[1]参见 顾昂然 著《新中国立法概述》,第41页,法律出版社,1995年10月第1版。
[2]参见 张春生 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第73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
[3]参见 张春生 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第65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
[4]参见 张春生 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第74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
[5]关于Delegated legislation的释义,国内绝大多数学者译为“委任立法”、“委托立法”或“授权立法”。笔者以为译为“受权立法”或“受托立法”较为妥当。而Delegating legislation可译为“委托立法”或“授权立法”。
张在祯
(上海银行风险管理部政策制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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