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专题:摊贩管理的府际关系之立法政策/陈朝建(8)
(六)小区参与原则与小区回馈原则:此系摊贩之营业易造成当地营业环境、噪音、交通等负面影响,但不可否认的是,摊贩也会带动地区之经济繁荣及地方居民生活之便利性,因此,各该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在规划摊位时,亦可藉由基层之反映提出摊贩集中区之申请,透过小区参与原则与公开参与原则(尤其是民意调查或听证制度),另以定时、定点方式集中规划管理摊位之营业地点、时间及数目。然后,再藉由循序渐进之管理模式(强调回归商业常态之经营与管理理念),辅导摊贩纳入集中区或市场予以管理,俾以减少个别或零星摊位之设置数目,以降低对环境之影响。另基于小区回馈原则,亦可于各该直辖市、县市摊贩管理自治条例中明定摊贩集中区之自治组织的基本义务(如明定回馈金、清洁义务或环境维护义务,甚或交通维持等义务)[20]。
(七)弹性管理原则:即应积极引进专业管理模式及订定适度的罚则规范,加强摊贩管理。详言之,各该直辖市、县市之摊贩管理自治条或摊贩辅导管理自治条例亦得引进民间团体之专业管理理念,此系目前摊贩集中场皆由摊贩组成自治组织自行管理,但由于自治组织并无专业之管理能力,以致管理成效有限,如为提升各摊位营业场地之管理绩效,自得引进民间团体专业管理之新思维;另外,此类新式的管理方式,亦可降低行政机关管理人员之编制、兼顾成本控制及减少管理上之风险外,复可达成管理绩效之目的。
惟对于罚则规范,部分直辖市、县市如台北市认为目前违规摊贩之取缔系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裁罚,但罚则通常较轻,违规摊贩仍会在道路、骑楼及公共空间继续从事营业活动,故主张订定较重之罚则(加重裁罚),俾课予摊贩应履行之法定义务与强化反省能力。但部分直辖市、县市如澎湖县则主张若罚则的罚锾额度低于三千元以下,始有机会另以「警告性处分」替代,反可以减少民怨之反弹[21]。
(八)提供多样化服务之原则,创造地方特色:即为充份发挥地区特色,可适度增设临时性集合摊位。盖此项基本原则的目的,系为发展各地区之产业或人文特色,例如配合地方政府推动主题性活动或配合小区发展之需求,仍得增设临时性集合摊位,以促进观光发展及商业休闲机制[22]。
陆、结论
总的来说,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经济服务事项,像是直辖市、县市之工商辅导及管理事项(含摊贩管理),本为直辖市、县市自治事项,故基于「因地制宜」之政策需求,自得由各该直辖市、县市就其摊贩辅导暨管理事项自行研订自治法规(尤其是自治条例)相绳,始符合法治国家、地方分权时代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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