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专题:摊贩管理的府际关系之立法政策/陈朝建(9)
但由于摊贩之问题自古即已存在,甚至已成为地方居民谋生或就业之一部分,亦为许多民众生活的一部分,因此,摊贩管理自治条例或摊贩辅导管理之制定(或修订),如何在不影响市民公共利益、妨碍交通、安宁秩序、环保、卫生及公共安全之前提下,透过总量管制及小区参与之精神,以定时、定点的集中管理之方式,规划许可之设摊地点及时间,并给予适度开放若干摊位之申请条件,辅导合法、取缔非法,期能改变民众对摊贩之负面印象,让摊贩发挥对社会、经济之正面功能,使摊贩之经济活动迈向常态性之商业活动,自属当务之急。
实际上,基于法治国家之立场,摊贩的管理本需以法律定之,或由地方自治团体积极立法以自治条例作为规范的主要依据[23];然而,由于中央的摊贩条例或摊贩管理条例不易完成立法,故经济部基于国家发展的整体需要,以及特定政经社文之考虑,配合摊贩管理本质上亦有「因地制宜」之特质[24]。是以,在各直辖市、县市地方自治生态各有差异,且在各地摊贩经营管理现况不一的情况下,如何对各直辖市、县市内辖区摊贩为之许可、摊贩集中区之设置与限制等事项,似宜由各地方自治团体视「实际需要」决定之。整体而言,经济部似仍将先促请各直辖市、县市等地方自治团体依地方制度法之规定,本诸职权制定摊贩管理自治条例(或摊贩辅导管理自治条例),以符各地方之实际需要。
也就是说,只要各该地方自治团体的自治条例依循中央「摊贩条例(草案)」的立法精神,亦采「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政策方针(或立法原则)为之。至于,其具体之管理方式、管制手段等事项,仍宜开放给各地方政府自行订定,以符合各该地区之差异性并符合实际需求。基此,经济部摊贩辅导管理方案的提出目的,仅系作为「国家最低基准」的政策方针之指示,提供各直辖市、县市制定摊贩管理自治条例(或摊贩辅导管理自治条例)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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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为铭传大学公共事务学系暨研究所专任助理教授,学术领域专长为地方制度法、地方政府管理。
[1] 另值得注意的是,诸多省市单行法规,在精省之后,很多具备职权命令性质的省单行法规则转换为中央主管部、会、行、处、局、署的职权命令,恐未符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要求,而系属失效之职权命令。
[2] 经笔者实地访查全国各该县市、直辖市的结果,目前仅有基隆市、桃园县、台中市、高雄市、台东县、连江县等完成摊贩自治条例(或摊贩辅导自治条例、摊贩管理自治条例或摊贩辅导管理自治条例等)之制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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