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民事诉讼的改革走向展望/董少谋(6)
4. 采取司法管理诉讼的措施。设置案件进行管理制度的目的有三,一是在诉讼的早期阶段尽量使当事人就争讼的全部或部分达成和解,终结诉讼;二是当法官发现以非讼方式解决纠纷更适当时,可以及时将诉讼导向非讼解决的途径;三是培养当事人的协调精神,避免发生会带来诉讼费用境加和所迟延的格斗气氛;四是让当事人为进入庭审早日决定争执的焦点(争点);五是在无望和解或以非讼方式终结诉讼时,尽量在化费不大的前提下,进入庭审阶段。
5. 依照案件的大小及其实际需要,减少发现程序的适用。发现程序是资源浪费的主要原因。商事法院法官在给沃尔夫勋爵的答复中指出“我们的坚定立场是:对于在许多重要案件中,对审判时间和费用支出起决定作用的发现程序,它的原则和实践,应当给予重新考虑,并进行有限的改革。”因此,法官应该根据当事人已经提出的争点范围,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该提交什么材料。
6. 增设审判前程序。
7. 改革律师收费制度,将废除小时计酬制,改潭ㄊ辗选 ?br> 8. 加大法律援助。向一般人提供有关法律及诉讼方面的情报。改善法院的设备,使相关设备便于当事人利用。在大的法院常设咨询中心,建立值班咨询制度,及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上述措施的实施,主要是为了便于当事人利用法院。在一种自愿的前提下,法院根据自身的设备及条件向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其结果,在当事人和法院之间建立必要的信任关系,为法院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时发挥更大的作用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法国民事诉讼法的改革目标
法国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家罗杰·佩罗指出∶“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是一部在它诞生之时就已经过时的法典”。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充满形式主义的程序规定,既耗费时间又耗费诉讼费用。所以,1976年以后,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仍在不断地修改完善。1977年对裁判文书的收费制度进行了修改,免除了当事人交纳裁判文书费用的义务。1979年3月对占有权诉讼作了明确的规定。1979年11月修改了破产上告程序的有关规定。1980年增加了仲裁制度。虽经修改但旧法国民事诉讼法典也并未被新法典完全取代。这也可以说是法国民事诉讼法发展的一个特点。严格而言,现行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只是旧法国民事诉讼法典与新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的合并。法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执行的规定仍然适用旧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旧法国民事诉讼典的这一部分规定没有任何修改,保留了原样。
1.法国民事诉讼所遵循的基本模式仍然是当事人主义,但是同有兼求职权主义的倾向,这是社会发展之需要。基于法律传统与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价值观念一,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开宗明义,在其首卷第一章中就奠定并明确表述了它所遵循的“指导诉讼的基本原则”,其中尤以有关当事人主义的表述最为突出。所谓“当事人主义”主要是指,民事诉讼的提起与继续完全依据当事人的意愿,法院不得依职权启动与推进民事诉讼程序,诉讼证据材料只能依靠当事人自己,法官不能在指明的证据之外主动收集证据,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可以处分的权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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