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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规范科学的刑附民案件调解制度/闵涛(2)

二、对策分析

(一)树立正确调解理念

  树立正确的调解理念就是要正确看待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从近年来的刑事审判实践来看,被告人如果能够积极参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一般都能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上给予从轻处罚,特别是在涉及缓刑或实刑时常常把能否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适用缓刑的一个关键因素,有些被害人正因为被告人的这一心理,而提出苛刻的赔偿数额。因此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质疑之声,诸如,适用这一量刑情节是否存在“花钱买刑”的情况,是否存在被害人强迫调解从而造成对被告人不公平的情况等等。应采取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来处理附带民事调解与量刑之间的关系。简单来说,就是不把民事赔偿数额与从轻量刑的幅度简单地挂钩,而是住所被告人参与调解的动因、积极性、实际履行能力、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结合具体案件进行综合确定。

(二)坚持附带民事调解的合法性原则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必须在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柜架内进行,而不能撇开法律完全按照当事人的意愿,以调解论定性、论量刑,更不能以调解替代刑事判决。所谓在法律柜架内进行调解,就是把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愿望纳入刑法规定的范围内来解决,使当事人愿望的实现符合法律规定,由此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得以有机统一。在当事人层面,应树立正确的刑事司法调解观念。以“谨慎引导、合理衡平、正确面对”为原则,引导当事人正确看待民事赔偿和量刑之间关系,正确理解“宽”、“严”的内涵;积极赋予当事人“参与调解、运用调解”的权力,但引导其在合法、合理的范畴内行使权力,明确告知其应履行的对价义务,从而是杜绝被害人“漫天要价”、被告人抒发等阻碍调解进程的现象发生。在法院层面,应规范完善调解机制。一是要选择好调解模式,提高调解效率。对因邻里亲属纠纷、过失等引发的轻微刑事犯罪,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善用符合民风民俗特点的方式重调、多调、巧调,形成以当事人为月、法官引导为辅的调解模式;对有预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故意伤害致残等恶性案件,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建立法官月导、当事人参与的调解模式,避免“以钱折刑”的误导;对因激情犯罪、偶发性犯罪引发的附带民事诉讼,充分考虑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的因素,引导双方在被告人认罪、被害人谅解的前提下进行和解。二是要调动好各种调解力量,提升调解实效。一方面广泛吸纳双方当事人的亲属特别是家庭厨房长者参与调解,使被害方直观感受评判被告人的诚意,被告方切身了解被害方的苦楚,达到情感上的共鸣;一方面加强与当事人双方都能接受的基层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当事人尽快达成意见上的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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