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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互联网时代下的公众参与和政府信息公开/吕春野(6)

  前已述及,互联网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便捷,既有行政机关公布相应政府信息方面的便捷,亦有行政相对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方面的便捷。尽管我们或许还未充分意识到网络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潜在革命性影响,但是在网络越来越普及的今天,电子化、网络化政府信息的及时便捷的获得,弥补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传统方式的不足,给公众配备了强有力的“信息武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行政过程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至少在某个具体行政决定所涉及的相关信息方面尽可能的均衡,增强了公众在行政过程中与行政机关辩论、谈判与协商的筹码,给公众参与的有效性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支撑”。在一定意义上,或许正是新兴的网络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价值更加现实与真实。在承认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保障公众参与实质有效性的必要基础的前提下,网络亦使得这一制度基础更为稳固与扎实。

注释:
  [1]有关具体的政府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紧密关系参见本文第四部分的分析。
  [2]张树义:《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法学透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页。
  [3]张树义:《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法学透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2页。
  [4]《行政处罚法》在中国首次引入了听证制度,尽管在听证的范围、启动程序、听证笔录的效力等方面与后来的《行政许可法》相比存在着些许的不尽如人意,但《行政处罚法》明文规定公众有权参与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中国法治进程中依然不失为是一个巨大的突破。
  [5]有关公众参与制度规范的更具体详细介绍,见姜明安:《公众参与与行政法治》,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
  [6]有关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区别,可参见张明杰:《开放的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8页。
  [7]同时也有一些非专门规定政务公开但对此有所涉及的法律文件,如《档案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同时中国的《入世议定书》也有相关公开的规定。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自2002年广州市出台了中国第一个专门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地方政府规章—《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后,上海市、北京市、杭州市等地也相继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政府规章。
  [8]李步云主编:《信息公开制度研究》,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页。
  [9]莫于川、林鸿潮:《信息公开地方准备不足—从苏闽川滇数省考察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载《中国改革》200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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