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嫖宿幼女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以贵州“习水案”为线索的分析/尹振国(8)
严格责任是指法律许可对某种缺乏犯罪心态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制度,其设立主要是基于对公共健康和福利的社会需要的考虑。英美刑法将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适用于严格责任。一方面是因为此类行为侵犯的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法益(未成年少年的身心健康),另一方面还因为它具有较大的事先可责性。[19](p50) 刑法可移植严格责任制度,“只要行为人与幼女发生了嫖宿行为,而本人又不能证明其已经采取了合理而必要的措施确定行为对象不是幼女的,就可以推定其明知对方是幼女。”[20](p343)
嫖宿幼女罪的主观方面另外一个重要的疑问是,行为人认识的内容是否包括幼女是基于自愿与其进行性行为。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明知幼女是被迫卖淫而嫖宿,表明行为人具有违背幼女意志奸淫幼女的故意,应当以奸淫幼女罪论处。[21](p1857)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幼女被他人(非嫖宿者)引诱或者强迫卖淫,则司法上不要求幼女认识到行为的卖淫性,只要客观上存在卖淫交易行为即可。”[22]也就是说,在由中间人胁迫下不得已卖淫的幼女,对嫖宿者而言如果他没有授意或参与胁迫,那么对其性侵害行为只能追究嫖宿幼女罪的罪责。两种观点,孰是孰非,不无疑问。
(三)嫖宿幼女罪的停止形态
“卖淫嫖娼行为是包括性交行为在内一系列活动过程,包括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的互相勾引、结识、讲价、支付、触摸、手淫、口淫、性交行为以及与此相关的行为的组成部分。”[23](p800)可以说,行为人在嫖宿主观犯意的支配下,从事了上述过程中的任一环节,都应该视为嫖宿。如此,犯罪的预备、既遂和未遂的认定就成为问题。
1.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分 两者区分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嫖宿幼女行为的着手。由于嫖宿幼女行为是由一系列行为结合而成的整体,既包括自然性交行为,又包括猥亵行为,几乎所有的行为都可以看作是着手。着手认定标准模糊,导致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难以区分开来。
2.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区分 犯罪未得逞是两者区分的主要标志。由于嫖宿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即有性交行为,也有猥亵行为。对于性交行为,“生殖器接触说”倒也合适;对于猥亵行为,如何认定犯罪既遂,则没有确定标准。如果将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一个行为便成立犯罪既遂(行为犯),对行为人科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罚,难免苛刻。
解决上述难题的最好的方式是,废止嫖宿幼女罪,将其中的自然性交行为归入奸淫幼女罪;将其中的猥亵行为归入猥亵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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