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立法的启示/尹振国(5)
因此,建议修改《商业银行法》,强化对银行审慎经营的要求,提高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监管机构要对银行信贷进行严格监管,严格保证银行首付政策的执行,防止出现放宽信贷标准、零首付、虚假按揭现象的发生。
(五)加快居民信用法律体系建设
美国居民信用体系比较健全,不同信用水平的自然人和法人的融资成本是不一样的。美国次级贷款市场主要是为信用较低的群体设置的。这种制度性的分隔就是在不同信用风险的资产之间设置一道防火墙,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奉献过滤的作用。同时,为满足不同信用登记的投资者的需要,美国推出了很多信贷品种,如固定个人贷款、浮动贷款等。而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只有银行有个人信用记录)还没有建立起来,金融产品的开发并没有与信用级别联系在一起,因此就容易出现问题。建议建立国家统一的信用体系法律法规,逐步建立起统一的信用体系,明确负责部门,明确信息收集的范围。完善的信用体系有利于信贷市场上在不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间设置不同的风险隔离带,降低金融风险传导性。
(六)加强对经营货币的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机构的监管
传统上非吸收存款类房贷机构所受监管非常宽松。然而资产证券化可以打通贷款与证券市场、货币市场,非传统放贷人与银行、保险、证券机构之间的联系,并通过资产证券化的链条将风险传递给各方。香港的《放债人条例》、南非的《高利贷豁免法》,都是将非传统放贷人包括民间借贷纳入有效管理体系的很好例证。因此,建议尽快出台我国的《放贷人条例》。将非传统放贷人纳入监管之下,尽快实现民间借贷的合法化,这也是推动我国信用体系走向成熟的明智之举。
参考文献:
[1]辛乔利,孙兆东:《次贷危机》,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
[2][美]阿列克斯﹒施瓦滋:《美国的住房政策》,黄瑛译,中信出版社2008年版。
[3][美]阿列克斯﹒施瓦滋:《美国的住房政策》,黄瑛译,中信出版社2008年版。
[4]胡祖六:《如何看待金融监管(上)》,载《南方周末》,2009年07月23日。
[5]程信和、张双梅:《金融监管权法理探究:由金融危机引发的思考》,载《江西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
[6]骆海涛:《天价信贷如何收场》,载《南方周末》,2009年07月23日。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