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钊作俊(5)
第四,行为人事前不知道是恐怖活动组织而认为是其他组织甚至是合法组织,事后才知道属于恐怖组织的,如何处理?
这种情况只存在于“参加”的场合。首先有必要说明一下所谓的“事后故意”的问题。所谓“事后故意”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足以发生一定结果的行为后才产生犯意并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对事后故意,外国有学者认为,它与通常的故意相同,结果发生的场合无疑成立故意罪。〔14〕我国有学者认为,这种情况并非事后故意,而应当是不作为犯罪,犯罪故意不可能具有溯及力,事后故意的概念应予废止。〔15〕在我们看来,所谓的“事后故意”其认识因素并非是对已经发生的现有事实的认识和将要发生的事实的预见,其意志力不可能溯及其前行行为。如果行为人并不知道是恐怖活动组织,根据情况他也不应当知道,其主观上没有故意,当然不构成该罪。但是,如果在成为该组织成员以后知道了该组织的真正面目而继续参加不退出并进而实施组织、领导行为的,这并不是什么“事后故意”而是事前故意,也不是什么意志溯及力的问题,无疑应成立此罪。
(二)客观要件
新刑法典规定,构成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基本行为方式是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所谓组织,即是指在恐怖活动组织未建立之前,通过策划、指挥、招揽、引诱、拉拢、安排、调配等行为使分散的个人聚集起来以促使恐怖活动组织的建立;所谓领导是指在恐怖活动组织建立以后,起组织、指挥、策划作用从而居于统率、支配地位;所谓积极参加是指明知是恐怖活动组织而以积极的态度通过中介或者直接加入该组织之中;其他参加者是指除积极参加者以外的该组织的成员,有随声附和者,有消极对待者,甚至还有被迫参加者。对此,有几个问题需要研究。
1.组织行为和领导行为的认定及其关系问题。
实际上,组织行为和领导行为多有交叉,组织者在恐怖组织建立以后往往成为领导者,领导者往往又须实施组织行为,可谓是在组织过程之中有领导,在领导过程中又有组织,二者的区分有一定的难度。但似应以恐怖组织建立前后而论,建立前为促使组织的建立而实行的组织、领导行为称为组织,建立以后的组织、领导行为称为领导,如在组建恐怖活动组织过程中起领导、统率作用的,应当作组织行为。因为,在该恐怖组织尚未建立起来以前,就不存在领导的可能性,而在该组织建立以后,其组织本身又是一种领导。
需要指出,此处的组织行为不同于新刑法典总则第26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行为。前者指犯罪组织尚未建立起来而组织多人意欲建立的行为,属犯罪成立的行为要件,后者则是指在已经存在的犯罪集团中组织多人进行犯罪,属主犯的构成要件;而且,前者的组织对象是分散的,组织行为人与被组织者不一定构成共犯关系,如被组织者没有满足组织者的要求,没有成为该组织的一员;而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人与被组织人却构成共犯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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