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贪污罪主体/闵涛(3)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可否成为共同贪污犯罪的实行犯
非国家工作人员可否成为贪污罪的共同实行犯,在实践中有较大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贪污罪犯罪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可能实施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因而不能构成贪污犯罪的实行犯。另一种观点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共同贪污犯的实行犯。因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便利,采用侵吞、窃取或是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非国家工作人员往往起一定的、相当分量的作用,不能说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这种直接侵吞、窃取或骗取等行为不属于贪污罪的侵吞、窃取或骗取行为,而是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犯罪的行为。因此,个人赞成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和国家工作人员一样构成贪污罪的共同实行犯。
个人认为,立法机关应将贪污罪的主体范围缩小,在国家实行公务员制度后,将犯罪主体限定在公务员的范围内。结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关立法机关应适时作出立法解释,从而使贪污罪的适用更加科学、合理。
【参考文献】
[1]齐远天.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1999.
[2]刘家踩.新刑法条文释义[M].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
[3]孙力.公务活动中犯罪界限的司法认定[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
[4]朱丽欣.奄办贪污贿赂案件执法手册[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5]张弯.修订刑法条文实朋概说[M].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
[6]蒋宪义.以案说法 (刑法篇)[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7]张远煌.现代犯罪学的基本问题[M].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