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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贩经营场所之特许利用与公物相邻人的权益保护/刘建昆(5)

  上论结,本件上诉为无理由,爰依行政诉讼法第255条第1项、第98条第3项前段,判决如主文。

华民国95年4月7日

三庭审判长法官赵永康

官郑淑贞

官侯东升

官黄淑玲

官林文舟

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华民国95年4月10日

记官庄俊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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