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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贩经营场所之特许利用与公物相邻人的权益保护/刘建昆(5)
上论结,本件上诉为无理由,爰依行政诉讼法第255条第1项、第98条第3项前段,判决如主文。
华民国95年4月7日
三庭审判长法官赵永康
官郑淑贞
官侯东升
官黄淑玲
官林文舟
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华民国95年4月10日
记官庄俊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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