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行政处罚具体行为的司法审查问题探讨/张生贵
城管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问题
张生贵
案情介绍:
巩XX、韦XX、王XX是柳州市柳东镇XX村XX屯XX号村民,十多年前的1996年,上述村民在自家承包地上建成商业用房一处,该建房行为经当时的村民委员会及乡镇人民政府审批,2008年市政府为建设景观需用地,由当地土地局行文发至村民,协商拆迁补偿之际,区城管局出面以未经许可为由强行拆除了村民的房屋,村民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城管局的处罚及强拆决定,村民表示不服,提出了申诉,针对城管局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本案能带给正确答案。
实务研讨:
XX村农民建房用地系原告全家根据中央关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政策承包的土地。因城市建设占地,村民的承包地成为城边农用建设用地,无法继续农业承包。1996年村民投产棉纱头、棉胎加工厂,受两次洪水冲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解决全家人的生活出路问题,村民向政府相关部门书面申报翻建厂房,经由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层报乡政府审批,1996年9月24日政府同意村民翻建,1997年1月6日镇政府为村民核发了村镇农民建房申请审批表,村民筹资建厂,1997年投入使用。1999年12月份申请延期用地并向政府缴纳了各项费用。村民取得该用地的使用权是依据党和国家关于农村家庭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政策,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既有三十年不变的书面承包合同,又有人民政府核发登记的权利证书,受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经土地所有人的同意改变为农村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是基于土地所有权人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批而建,受合同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的调整,不受城市规划法调整。
不同寻常的行政处罚
政府以“城市景观”用地为由强行拆除村民房屋的行为违背了《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司法审查的立足点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范围、证据依据、行政程序、适用法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司法脱离法律规定把审查重心放在村民身上,敷衍对城管执法局执法程序、职权、证据、适用法律的审查,导致案件裁判错误。审理中未查清土地性质、政府景观占地是否有合法手续、城管执法权限、法不溯及、土地部门关于拆迁程序中确认临建为合法补偿范围的政策规定等事实,做出的错误认定,尤其是终审法院走个过程应付了事,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公平公正。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及强制措施违背法律法规的立案、取证、审查、审批等法定程序,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2、3、4、5之规定应予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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