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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公平价值论:第一章 税法公平价值研究之基础——若干基本概念的界定/李刚(8)
在税收征纳法律关系(①,包括④)中,对纳税主体而言,税收利益表现为其部分财产的单向转移,是一种纯粹的税收支出;对征税机关而言,税收利益则表现为税收收入的“无偿”取得,并随后进入围绕着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形成过程而产生的税收行政法律关系(②),同时就其中的涉外税收收入部分发生与其他国家间的国际税收分配法律关系(⑤)。纳税主体因对其“公法上的债务”的偿付而获得了要求并享有国家提供“公共需要”的权利;国家同时也就因其“公法上的债权”的实现而负有为其人民提供“公共需要”、以及“非经法定程序--税收立法不得征税”的义务;于是便形成了在税收法定主义基础上产生的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③)。由此可知,税收利益是贯穿并流动于整个税收法律关系中不同类型、不同阶段、不同环节的本质“中介”,只不过在不同的情形下表现出来的外在形态不同罢了。
最后,在结构方面。笔者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一个以三方主体间的四种法律关系组成的两层结构:三方主体是指纳税主体、国家和征税机关;四种法律关系是指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③)、国际税收分配法律关系(⑤)、税收征纳法律关系(①,包括④)和税收行政法律关系(②);其中,①②构成第一层,是人们通常所认识的税收法律关系,③⑤构成第二层,是潜在的、深层次的,也是往往被人们所忽视的税收法律关系,最深刻地反映了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
笔者将在第二章中对税收法律关系各个层次、各个环节的关系类型中“契约精神与公平价值”的体现作具体考察,以进一步解读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


第二节 税法的价值与基本价值[28]

不论我们探讨税法的哪一种具体价值形态,都是立足于税法价值的一般理论基础之上的。因此,在界定了上述税法的若干基本概念之后,来明确一下税法的价值与基本价值的概念与含义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如果说,诸如税收、税法和税收法律关系等税法的基本概念对“税法的公平价值”研究的意义是本质上的和间接的,那么,税法的“价值”与“基本价值”这两个概念对“税法的公平价值”研究则具有形式上的和直接的影响。

税法的价值的概念与含义

对“价值”和“法的价值”概念的界定及其含义的解释,远非笔者所能。所以,在参考其他学者的有关论述之后,[29]笔者将税法的价值界定为: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自己的需要而认为、希望税法所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性状、属性或作用。笔者试从以下几方面来进一步阐释这一概念的具体含义:

一、税法价值主体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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