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法建议稿及说明/卜越(10)
先履行责任和补充责任是一组对应的责任履行方式。先履行责任为较重的责任履行方式,补充责任为较轻的责任履行方式。先履行责任是指责任人必须先于其他责任人对受害人履行责任。先履行责任的法律特征是:1、先履行责任仅适用于共同侵权人区分为故意侵权人和非故意侵权人时的故意侵权人。2、先履行责任人的责任份额为全部责任。3、受害人必须先请求先履行责任人履行全部责任。
补充责任是指责任人仅在先履行责任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责任的情况下履行相应责任。其法律特征是:1、补充责任仅适用于共同侵权人区分为故意侵权人和非故意侵权人时的非故意侵权人。2、补充责任人的责任份额可以是全部责任,也可以是部分责任。3、如果先履行责任人已经履行了全部责任,则补充责任人的责任予以免除。只有在先履行责任人不能履行(包括不能确定先履行责任人)、或者不能全部履行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得请求补充责任人履行其责任份额内的责任。4、补充责任人履行责任后,还可以向先履行责任人追偿。
责任法定。任何侵权人实施具体侵权行为都应当有确定的责任,包括责任份额和责任履行方式(在表述上,“独立责任”可以省略)。按份责任应当在确定民事责任程序中一并确定。如果在责任人之间追偿时再予确定,那就增加归责成本了。
过错分为行为过错和意识过错。行为过错是违反义务的过错。行为的过错程度既要看违反什么义务,也要看违反的程度。意识过错按其性质不同分为故意和非故意。按程度不同,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非故意分为过失和无过失。
共谋共同侵权人不包括无过失侵权人。故非故意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区分仅以行为过错程度衡量。非故意侵权人承担“与其行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其责任份额可以是全部责任,也可以是独立确定的部分责任。
第二十二条【疑重从轻】
确定故意侵权应当有充分的证据,否则,按非故意侵权论。
【说明】
如同疑罪从无,疑重从轻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需要,也是平衡当事人举证义务的体现。
第二十三条【等同推定】
各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不能确定的,推定过错程度相等。
【说明】
和上条同理。
第二十四条【区分按份责任】
区分按份责任时,应当根据各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并适当考虑其经济状况。
【说明】
把全部责任在共同侵权人中进行区分,即为按份责任。按份责任只适用于同质侵权人的责任区分。即在共同侵权人都是故意侵权或者都是非故意侵权的情况下,把受害人请求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全部责任在责任人之间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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