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法建议稿及说明/卜越(11)
在同质侵权的情况下,主要根据过错程度区分责任,但也要适当考虑侵权人的经济情况,以有利于责任的履行,且避免形式公平下的严重的实质不公平。
区分过错程度首先看行为过错程度。民事责任是以行为论责。只有在行为过错程度相当或大致相当的情况下,才看意识过错程度。
第二十五条【连带责任】
受害人可以向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请求履行部分或者全部责任,但以合计不超过共同侵权人还没有履行的责任为限。
履行了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人,可以就其超过部分向其他未足额履行自己责任的人追偿。
【说明】
见第二十一条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先履行责任和补充责任】
受害人应当先请求先履行责任人履行责任。在先履行责任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责任时,得请求补充责任人就该不能履行部分在其责任份额内履行责任。
补充责任人履行责任后,可以向先履行责任人追偿。
【说明】
见第二十一条的说明。
第二十七条【无共谋共同侵权】
对侵害行为无共谋的共同侵权人承担以下责任:
共同侵权人均为故意侵权人的,各侵权人分别承担全部责任。
共同侵权人均为非故意侵权人的,各侵权人承担按份责任。
共同侵权人区分为故意侵权人和非故意侵权人的,故意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和先履行责任,非故意侵权人承担与其行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和补充责任。
【说明】
数人的过错行为与同一损害都具有因果关系,但侵害人对侵害行为没有共谋的,为无共谋共同侵权。和共谋共同侵权人责任分担规则一样,首先把侵权人分为故意侵权人和非故意侵权人。
故意是对侵害结果的故意。故意侵权人故意侵害权利,损害发生后,该故意侵权人就应当对该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在均为故意侵权人的共谋共同侵权中,各侵权人之所以对损害承担按份责任,是因为其团体行为共同指向一个损害结果。而在均为故意侵权人的无共谋共同侵权中,各侵权人的行为目的是独立的,均为导致(全部)损害。损害发生后,故意侵害人应当分别对损害承担全部责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无共谋的故意侵害人的行为相互结合共同导致损害的情况,应属极偶然的事件。
除非共谋共同侵权,单个故意侵权人的责任份额为全部责任。在只有一个故意侵权人时,故意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和独立责任。在故意侵权人和非故意侵权人共同侵权时,故意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和先履行责任。在侵权人为故意,受害人为过失时,受害人免于责任;受害人为故意,侵权人为过失时,侵权人免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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