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法建议稿及说明/卜越(12)
第二十八条【因重大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无共谋共同侵权人的责任】
因重大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无共谋共同侵权人承担与其行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和连带责任。
【说明】
这是本建议稿第四条重点保护原则的体现。
过错程度是由轻到重连续存在的状态。就主观过错而言,轻的故意和重的过失的界限是模糊的。比如,驾驶人故意闯红灯,撞伤行人。其主观过错认定为间接故意或者重过失恐怕都未尝不可。故有“重大过失视为故意”之说。
过失的认定标准为行为。行为过错轻者,过失轻;行为过错重者,过失重。比如,带故障行车与超速行驶相比,前者的行为过错重,过失也重。都是超速行驶,超速越多,行为过错越重,过失也越重。故认定重大过错,唯看行为。换言之,“重大过错”为行为上的重大过错。
认定重大过错有两个标准:首先看被违反义务的重要程度。如果把义务分为重要义务和一般义务的话,只有违反重要义务才是重大过错。其次看义务违反的程度。是否重大过错要看这两个标准的结合——在是否重大过错上有一个临界点,大于这个临界点的即为重大过错。临界点因义务不同而不同。非常重要的义务,任何的懈怠都是不行的。比较重要的义务,非常严重的违反也是不行的。具体的结合点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义务的违反通常不属于重大过错。
第二十九条【原因重合的共同侵权】
各自的过错行为分别独立造成同一损害的无共谋共同侵权人承担以下责任:
共同侵权人都是故意侵权人的,各侵权人分别承担全部责任。
共同侵权人都是非故意侵权人的,各侵权人分别承担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人区分为故意侵权人和非故意侵权人的,故意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和先履行责任,非故意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和补充责任。
【说明】
原因重合的共同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侵权人同时独立导致同一损害。严格说,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侵权人同时导致同一损害的情况是不存在的。相同是相对的,差异是绝对的。但侵权归责与科学研究不同。在侵权归责中,为实现责任分担的公平,通常将基本同时导致大致相同的损害后果、并且该后果难以区分或者无必要区分的侵权行为,视为同时造成同样后果的侵权行为。
原因重合的共同侵权与无共谋共同侵权在责任分担规则方面的不同,是非故意侵权人的责任份额和责任承担方式。原因重合的共同侵权中,各方侵权人均能够、也实际地独立导致了损害——法律视为如此,故侵权人应当或者可以承担全部责任。非故意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也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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