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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法建议稿及说明/卜越(13)
  对故意侵权人而言,其具有惩罚性的责任不因与其结合的原因不同而不同。而对非故意侵权人而言,重在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其责任份额以填补受害人的损失为限。

第三十条【共同危险行为】
数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其中部分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权利损害,不能确定侵害人的,推定该数人的行为与损害都有因果关系。该数人的责任分担适用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说明】
  危险行为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该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具有不确定性。二是如果该行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那么,该行为是侵权归责中的过错行为。侵权归责中,危险行为的不确定性,不是其是否过错的不确定性,而是其因果关系的不确定性。行为与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属于事实问题,可以适用推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过错行为属于法律评价问题,不适用推定。
  在数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场合,为使受害人得到应有的补偿,推定实施危险行为的数人的行为与损害都有因果关系。
  共同危险行为人的组合,也有均为故意行为人、均为过失行为人、区分为故意行为人和过失行为人等情况。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责任区分适用责任分担规则。
第三十一条【受害人过错行为】
受害人的过错行为也是损害发生原因的,侵权人和受害人承担以下责任:
双方都是故意侵害或者非故意侵害的,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
双方区分为故意侵害和非故意侵害的,故意侵害人承担全部责任。
【说明】
  确定受害人是否分担责任仍然要适用责任构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用同一把尺子去衡量侵害人行为和受害人行为的。只有受害人的行为充分满足责任构成要件,受害人才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即便不称其为侵权责任,但仍属民事责任。
  侵害人与受害人的责任分担,如同侵害人之间的责任分担——适用规则相同。

第三十二条【过错行为和异常客观情况共同导致损害发生】
过错行为和异常客观情况共同导致损害发生的,侵权人承担以下责任:
故意侵权的,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
非故意侵权的,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和异常客观情况的异常程度,在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分担责任和损失。
【说明】
  除侵害行为外,某些客观情况也可能是导致权利损害的原因。比如,甲与乙发生纠纷,甲辱骂乙,乙受辱后突发心脏病。乙身体上的薄弱环节是其发病的原因之一。又如,丙患不明急症,送医院后医生怠于救治,丙死亡。丙当时的身体状态是其死亡的原因之一。再如,丁安装广告牌失修,百年不遇台风将广告牌吹倒砸坏临近房屋。百年不遇台风也是房屋损害的原因之一。在以上案例中,让过错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可能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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