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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法建议稿及说明/卜越(14)
  通常,单纯由受害权利自身特点、状态或者外部客观情况导致的损害,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在侵害行为和上述客观情况相互结合导致损害的时候,则需在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分担责任和损失。受害人分担损失的构成要件包括:1、有侵权责任人。如果没有侵权责任人,那就不是责任确定中的损失分担了。2、有非行为原因。即有一个或者数个行为以外的客观情况与损害有因果关系。3、该非行为原因属于异常客观情况。“异常客观情况”与责任构成中的“过错行为”一样,为法律评价要件,对于受害人是否分担损失具有决定意义。
  基于异常客观情况造成的损害由受害人自己承担的原则,在过错行为和异常客观情况共同导致损害的情况下,侵害人和受害人的责任、损失分担规则和共同侵权人的责任分担规则并无不同。

第三十三条【异常客观情况】
本法所称异常客观情况,是指非常态、不可控的客观情况。
异常客观情况包括异常的受害权利特点、状态,和异常的外部客观情况。
【说明】
  异常客观情况有两个构成要件:1、非常态。常态是事物存在、变化(发展)的正常状态。存在状态包括相对静止和运动。变化不同于运动,变化是既有状态的改变。非常态即与常态不同。但“不同”有程度大小之别。此所谓“与常态不同”乃显著不同。何为“显著不同”?则表现为要件2:不可控。即现有人力所不能控制。对于客观情况致损害发生,如果当事人应当控制、能够控制而没有控制,其行为则为过错行为。如果该客观情况不可控,则当事人无过错。《民法通则》规定的“不可抗力”,能否预见并无意义,关键是能否避免或者克服。未发生的看能否避免,已发生的看能否克服。避免或者克服即为人力所控制。
  作为侵权归责原因的行为以外的客观情况包括受害权利的情况和外部情况。前者又分为自身特点、以及存在、变化的状态。上文已举例。

第三十四条【可归责于第三人的行为】
受第三人支配,过错侵害他人权利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因为醉酒、滥用麻醉品或者精神药品引起暂时性意志丧失的侵害人不适用前款规定。
【说明】
  如果侵害人无过错,侵害人不承担责任。本条规定受人支配的侵害人主动侵害他人致既有权利损害但不承担责任,而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情形。但本条不是免责事由。免责事由是针对侵害人和受害人的关系而言的,侵害人免责,损害就由受害人自行承担。而此条规定的是责任分担规则:支配侵害人承担全部责任,被支配侵害人零责任。
  受第三人支配,即侵害人实施侵害行为时,其意志受第三人控制、约束,或者处于无意识状态。包括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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