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法建议稿及说明/卜越(15)
一是无行为能力人受第三人教唆而实施的行为。如果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受第三人教唆而实施过错行为,则适用共同侵权的规定。
二是源于第三人的无意识行为。如受到第三人刺激后的条件反射行为:甲将毒虫扔到乙身上,乙慌忙打掉,毒虫落到丙身上,丙被毒虫咬伤。乙的行为属于无意识行为。
因为醉酒、滥用麻醉品或者精神药品引起的暂时性意志丧失是行为人的过错行为所致,而非免责理由,故其侵权行为和支配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第三十五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害他人权利的,依照本法确定责任。
责任人有财产的,应当在其财产范围内履行责任,未赔偿部分,由其监护人代为履行。
责任人及其监护人履行责任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未成年责任人及其监护人履行责任,不得显著影响其生活和教育。
监护人未适当履行监护义务的,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说明】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享有各项民事权利,也应当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能成为只享有权利而不负有义务的特别公民,否则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等于没有财产的人。现代社会中,由于继承、赠与等方面的原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能拥有财产。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权利损害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受害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力不足以履行全部责任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履行——这是法律为监护人设立的义务。应当把“责任”和“义务”区分开。“责任”和“义务”在日常用语中经常混用,但是,如作为法律术语,其内涵则应当具有确定性。责任是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没有违反义务,就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责任。故监护人的代为履行并非责任。法律为监护人设立这种义务,依据的是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人群中的弱者,故在确定责任时应予适当照顾:如责任人及其监护人财力充足,则承担全部责任;如财力有限,则可适当减轻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分为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人两类。对未成年人,尤应予以保护。即未成年人承担责任时,以不影响其生活和教育为限。
监护人没有适当履行监护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行为责任。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责任区分,适用责任分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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