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法建议稿及说明/卜越(16)
第三十六条【代理监护人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人代理监护期间,代理监护人未适当履行监护义务的,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监护人委托监护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委托监护协议有特别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说明】
监护人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委托他人照顾、教育、管理的,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即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了被委托人——或称代理监护人。被监护人过错侵害他人或被他人侵害,代理监护人没有适当履行监护义务的,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代理监护的情况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在杂技团等演出机构学习、演出,以及由他人临时代为照看、外出做工(非法雇佣童工)等。
确定过错行为责任,关键是正确界定各方的义务。义务应当由权利义务一般法或者特别法规定。比如,一般代理监护的问题应当在《民法通则》或者将来制定的民法典“监护”一节(章)作出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有关义务应当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作出规定。法律规则没有具体规定的,应当依据法律原则确定。只要相关义务明确了,确定责任就容易了。
委托监护协议有特别约定的(前提是约定有效),依照其约定。这本属法律适用规则,但在公众对法律适用规则还比较陌生的情况下,再明确之。
第三十七条【物品致人损害】
物造成民事主体权利损害的,由该物的占有、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依据本法承担责任。
物的占有、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不是物的所有人,该物的所有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有过错的,适用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说明】
物品致人损害,是损害发生原因的一大类。故把物品致人损害的归责单列一条。但本条规定并无新的内容,只是责任构成和责任分担规则的具体运用。
第三十八条【动物致人损害】
人饲养、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权利损害的,由该动物的管理人依据本法承担责任。
动物的管理人不是动物的所有人、饲养人,该动物的所有人、饲养人对动物致害有过错的,适用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说明】
动物致人损害,也是损害发生原因的一大类。故也把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单列一条。但本条规定亦无新的内容,只是责任构成和责任分担规则的具体运用。
第三十九条【职务行为】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权利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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