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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法建议稿及说明/卜越(18)
【说明】
  《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是对见义勇为时自己受到损害的情况的规定。但还有类似的其他情况,如紧急避险行为使一方受损,他方受益,并无侵权责任人;侵权行为使一方受损,他方受益,责任人不能履行责任;等等。应提炼出更为抽象的原则。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由于一方的损害导致另一方受益——包括获得新的利益和避免已有利益的损失——的情况下,若受害人的损害得不到任何补偿则有失公平。适用公平原则由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的构成要件是:(一)民事主体的权利受到非正常损害。责任构成要件充分满足时的“权利损害”也是权利的非正常损害。如果是正常损害,侵害人就没有过错。故在责任构成中,无需使用“权利非正常损害”的概念。但在没有责任人的情况下,则需对损害进行法律评价:如果是正常损害,比如人衰老、下雨被淋湿等,这是“受害人”应当自行承担的损害;只有非正常损害,受害人才有理由寻求补偿。(二)受害人没有过错。如果是因为受害人的过错行为所致的权利损害,应由受害人自行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三)没有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不能履行责任,即受害人的损害得不到补偿。(四)有因为该损害而受益的人。(五)受害人请求对所受损害给予补偿。(六)受益人没有不予补偿的正当理由。如果只要受害人请求,受益人就必须补偿,那就把问题绝对化了。
  民事主体的生命健康权受到非正常损害,受害人没有过错,没有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不能履行责任,也没有受益人,受害人需要获得帮助的,[可依据本建议稿第四条(重点保护原则)]由有关组织予以适当补偿。(如条件成熟,本段可成为单独法条。)

第四十二条【同一损害既有违约责任人又有侵权责任人】
对同一损害,既有违约责任人,又有侵权责任人的,受害人既可以请求违约责任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请求侵权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人和侵权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分担适用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说明】
  责任是相对于违反义务人而言的。一个特定的违反义务的行为只能有一个确定的责任。不存在所谓的“责任竞合”问题。
  救济权是相对于受害人而言的。在单一责任人违约或者侵权的场合,救济权也是单一的。在对同一损害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责任主体的场合,各责任主体都有自己确定的民事责任,与责任相对应,受害人则同时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救济权。责任实现方式就是救济权实现方式。请求权是权利或者救济权的权能。故在受害人同时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救济权的场合,救济权请求权有竞合或者聚合问题。比如,连带责任场合,受害人的救济权请求权具有选择性,可以是请求权竞合;按份责任场合,受害人的救济权请求权应当分别行使,只能是请求权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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