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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法建议稿及说明/卜越(19)
  违约行为人和侵权行为人共同侵权有两种情况:一是约定义务人在违反约定义务的同时,也违反一般义务。如保管人未尽保管义务,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将仓储物损坏。二是约定义务人仅违反约定义务,没有违反一般义务。如货物承运人在运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对方负全部责任。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侵权责任成立的同时,合同义务人的违约责任也成立。违约与侵权违反的是不同义务,故违约与侵权相互独立。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同时导致同一损害,故违约责任人和侵权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分担适用原因重合的共同侵权人的责任分担规则。
  在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的场合,违约责任人和侵权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都是确定的,受害人的救济权也是确定的。救济权请求权的竞合或聚合,取决于责任实现方式,且不改变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比如,仓储人未尽保管义务,第三人不慎将仓储物损坏。仓储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承担按份侵权责任。按照本建议稿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仓储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收货人可以向仓储人主张违约责任。仓储人履行违约责任后,再向第三人主张按份侵权责任。收货人也可以直接向第三人和仓储人主张侵权责任。第三人和仓储人承担责任的份额不因存货人选择救济权实现方式的不同而改变。
产品责任适用本条规定。

第四章 责任方式和责任范围

第四十三条【责任方式】
下列责任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停止侵害;
(二)消除危险,排除妨碍;
(三)返还财产;
(四)修理,恢复原状,实物赔偿;
(五)赔偿财产损失;
(六)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七)精神损害赔偿;
(八)惩罚性赔偿;
(九)继续履行义务;
(十)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十一)对侵权行为产生的利益没有所有权;
(十二)不违反公共道德的其他方式。
【说明】
  责任方式的设定应当服务于责任功能的实现。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有二:一是填补损害,恢复原状。二是制止、制裁侵权行为。为实现第一个功能,就要对不同损害设定不同的责任方式。为实现第二个功能,就要对不同侵权行为设定不同的责任方式。概言之,应当根据权利损害及侵权行为的不同,设定不同的责任方式。
“停止侵害”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设定的。
“消除危险,排除妨碍”是针对权利环境损害设定的。
“返还财产”是针对财物的占有权损害设定的。
“修理,恢复原状,实物赔偿”是针对物品损害设定的。
“赔偿财产损失”即货币赔偿,是针对财产损害且不能或不必要恢复原有状态的情况设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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