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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法建议稿及说明/卜越(21)
  从理论上说,预期收入损失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受教育程度(即现有劳动能力的成本)、既有劳动能力等因素确定。但人的工作地点、岗位、能力是变化的,预测短时期内受害人的收入可能是相对准确的,但时间越长,准确性越差。故预期收入损失通常以一个普遍适用的标准衡量,而不考虑受害人的个体差异。
  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另一部分是精神损害赔偿。你之所以成为你,是因为你有特别的精神。身体是人的精神的家园。致人身体损害必然致人精神损害,致人死亡是最大的精神损害。致人精神损害的程度与致人身体损害的程度呈正相关。如果致人损害的程度达到致人死亡,而精神损害却没有了,这不仅不符合逻辑,对受害人也是不公平的。从另一个角度看,责任是针对侵权行为人的,侵权人侵害他人权利的后果越严重,责任越大。责任与侵权行为同时产生,救济权与责任同时产生。侵权人实施致人死亡行为的同时,他的责任和受害人的救济权就同时产生了。
人的精神即人的人格没有城乡差别,没有贵贱之分,在这个意义上“同命同价”——在对死者的精神损害赔偿上,没有城乡差别。
  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比例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而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精神损害赔偿的比重应当逐步加大。

第四十五条【财产损害赔偿】
侵权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价格计算,但责任人履行责任时的价格高于损失发生时的价格的,按照履行责任时的价格计算。
【说明】
  《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标准计算。”
  财产特别是物的价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责任人在履行责任时,其赔偿受害人财产的价格可能会有两种情况:一是履行责任时的价格高于损害发生时的价格;二是履行责任时的价格低于损害发生时的价格。在第一种情况下,如果责任人按照损害发生时的价格予以赔偿,对受害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如果损害没有发生,其财产的价格应该是责任履行时的价格。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按照履行责任时的价格进行赔偿,对受害人可能也是不公平的,因为如果损害没有发生,受害人在损害发生时将财产变卖,他所获得的也是损害发生时的价格。
  填补损害要尽可能地恢复到损害没有发生时的状况。故作此规定。

第四十六条【斟酌当事人的财产状况】
确定自然人赔偿财产损失的责任范围时,人民法院可以斟酌其财产情况,适当降低赔偿标准。但故意侵权人除外。
【说明】
  本条规定是第三条平等保护和适度向弱者倾斜相结合原则的具体化,也是对前条规定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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