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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法建议稿及说明/卜越(23)
应受害人请求,侵权行为人对下列侵权行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一)过错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权利,造成其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
(二)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或者残疾,造成其近亲属精神损害的;
(三)过错侵害死者人格,造成其近亲属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
(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物品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殊价值而过错侵害,造成该物品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
(五)侵权行为人在侵害他人人格权利的同时,故意造成第三人精神痛苦,后果严重的;
(六)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其他情形。
【说明】
  精神损害赔偿分为两类:一类是特别精神损害赔偿。即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中包含的对残疾者或死者的精神损害赔偿。侵权人造成受害人残疾或者死亡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另一类为一般精神损害赔偿,即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且受害人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精神损害赔偿有两个要件:一是后果严重,二是受害人请求。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赔偿数额由人民法院酌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生效日期】
本法自 年 月 日生效。
【说明】无。
【作者简介】卜越(1956— ),男,山东泰安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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