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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法建议稿及说明/卜越(3)

第五条【加重故意侵权责任原则】
故意侵害他人权利的,应当加重其责任。
【说明】
  过错分为行为过错和意识过错,或称客观过错和主观过错。义务是行为规范。确定是否违反义务乃至责任是否成立,只看行为,不论意识。但主观过错在确定责任范围和责任、损失分担时具有重要作用。
故意侵权与过失侵权有质的区别。人不能禁绝过失侵权,即便再小心谨慎,也总有出错的时候,比如,人人都知道交通事故的危害,但因过失引起的交通事故仍然不断发生,但可以禁绝故意侵权。故意侵权与故意犯罪相连接。故意侵权到故意犯罪是一个连续的状态。程度较重的故意侵权与故意犯罪已具有同质性。对故意侵权应当加大责任的惩罚性。
加重故意侵权人的责任有以下途径:一是加大责任范围,表现为惩罚性赔偿。二是加大责任份额,表现为责任分担中的全部责任。三是实行较重的责任履行方式,表现为连带责任和先履行责任。

第六条【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依照本法确定责任时,应当兼顾公共利益。

【说明】
  确定民事责任,是对民事主体间个体利益的调整。通常情况下,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是个体与整体的关系,并不需要个体利益服从公共利益。但是,当个体利益的实现危害公共利益的时候,应当权衡利弊得失,兼顾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

第七条【促进损害赔偿社会化分担机制形成与发展原则】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促进损害赔偿社会化分担机制的形成与发展。
【说明】
  总体而言,人的过错是不可避免的。根据全部赔偿原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全部赔偿。这样,很小的过错可能会承担很大的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形式公平背后可能有更大的实质不公平。将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统一起来的有效手段之一,就是发展责任保险事业,实现损害赔偿责任的个人承担与社会化分担相结合。

第八条【救济权与责任相统一】
救济权与责任同时产生。救济权归属于受害人。受害人死亡的,救济权属于死者的遗产。
【说明】
  本条是关于救济权的基本规定。
  救济权与责任,如同权利与义务一样,是一个问题的两面。责任是行为人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救济权是受害人的权利受到侵权行为侵害的法律后果,是权利的转化形态。有责任就有救济权,反之亦然。侵权人承担责任是为了实现受害人的救济权。救济权产生于权利受到侵权行为侵害之时,责任与救济权同时产生。
  救济权归(受到侵害的)权利所有人所有。救济权的归属人称作“救济权人”。救济权人死亡的,救济权为其遗产,其遗产继承人为救济权人。胎儿的权利受到侵害的,胎儿出生后为救济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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