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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法建议稿及说明/卜越(4)
第九条【民事责任优先】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行为人分别承担责任。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的,优先履行民事责任。
【说明】
  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本建议稿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以下称《草案》)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与《草案》)第四条的规定相同。
  本建议稿把“承担责任”和“履行责任”区分开。“承担责任”是应当承担的责任,“履行责任”是对应当承担的责任的履行。

第十条【违反约定义务的责任】
合同当事人违反约定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权利损害的,应当承担约定责任。没有约定责任的,承担合同法规定的责任。合同法没有规定责任的,承担本法规定的责任。
【说明】
  合同是当事人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是当事人的“法律”。虽然合同订立要受制于法律,但合同一旦生效,就意味着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就被赋予了法律上之力,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就具有了强制性。相对于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而言,合同是合同订立者的“特别法”,具有特别效力:对人的效力范围——只对合同当事人有效;对事的效力范围——只对合同约定的事项有效的;时间上的效力范围——只在合同的有效期内生效。
  只要把合同看作合同订立者的“法律”,所谓的“责任竞合”问题就化为乌有了。合同与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根据法律规范相冲突时的适用规则,特别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特别法没规定的,适用一般法。
  违约责任是特别侵权责任。虽然可依订立者的不同,把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但不论从内容上、还是从适用范围上看,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都不是并列关系,而是包含关系,是一般和特别的关系。法定责任和约定责任的关系也是如此。违反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约定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或者约定责任无效的承担法定责任——合同法规定的责任为特别民事责任,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没规定的则适用民事一般法规定的责任。
  本建议稿规定一般民事责任。特别民事责任由特别法规定。
第十一条【优先适用特别法】
其他法律对民事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说明】
  本条是对本建议稿为民事责任一般法的确认。
  本建议稿其他条款中有本条意思表示的,如“法律规定…依照其规定”,就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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