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法建议稿及说明/卜越(7)
(一)依法行使职权;
(二)行使权利所必须;
(三)正当防卫;
(四)紧急避险。
前款所列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侵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说明】
如果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行为是过错行为,就推定侵害人承担责任。推定承担责任的侵害人如果有免责事由,即可免责;否则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免责事由不同于抗辩事由。抗辩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作出的对抗和辩解。抗辩事由包括但不限于免责事由。对于原告提出的被告应当承担责任的主张,被告既可以作存在免责事由的抗辩,也可以作缺少责任构成的三个积极要件的抗辩。责任构成的三个积极要件只要有一个不成立,责任就不成立,这是积极要件的应有之义。
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四项的行为,都可能依据本建议稿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过错行为。但行为人只要不超过应有限度,即可被免责。第一、三、四项为通说。
法律应当在行为人自由和受害人损害补偿之间寻求平衡:既要保护民事主体行为自由的权利,允许民事主体行使自己的权利有一定的时空范围;又要防止民事主体滥用权利,制止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侵害别人的权利。社会生活中,有时民事主体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必然会损害他人的权利,如住楼上的人在自己房间里活动,必然会影响楼下人生活的安静;装修房屋,必然会暂时影响邻居的生活。但不如此,民事主体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对此类权利损害,受害人有容忍的义务。但此类权利损害应有一定的限度。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
因为不可抗力使民事主体不能适当履行义务,造成他人权利损害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侵害人的责任。
【说明】
《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既然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就和受害人以外的人没有关系。其他人当然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通常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只有不可抗力导致行为人不能适当履行义务——行为人的行为为过错行为的,才有是否免责的问题。
完全免责还是部分免责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由双方当事人商定,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酌定。
第十九条【受害人自愿承担损害或者风险】
在法律、法规不予禁止的特定场合,受害人在损害发生前已经表示自愿承担损害后果,或者自愿承担风险的,侵害人不承担责任。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损害超出受害人意思表示的范围或者受害人默示情况下的合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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