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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杜相希(4)
违反前述情形,此前会以违反《律师法》为由予以处罚。2009年9月26日起,违反上述规定的,可同时依《外国法律顾问法》予以处罚。

三、韩国应对法律市场开放采取的措施

1、修订《律师法》引入“有限责任法务法人”制度

  韩国于2008年3月28日新修订《律师法》(2008年9月29日正式实施),新增加了承担有限责任的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类型、放宽了律师事务所向其它法人投资的限制,取消了律师事务所在市、郡、区设立分所的限制性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以增强韩国内律师务所的竞争力。
  目前仅有太平洋、LOGOS、瑞林(音译)、正平等4家律师事务所转换为有限责任法务法人。和友律师事务所计划于2010年1月1日起转换为有限责任法务法人。

2、律师事务所走向合并和专业化模式

  为避免在韩国内法律市场开放后国外大型律师事务所对韩国律师业造成的冲击,韩法律界也在积极制定对策。韩国律师纷纷放弃“独立门户”个人开业,转而投身大型律师事务所,而中小型律师事务所也兴起合并之风,大型律师事务所为积蓄力量以备和外国律师事务所展开竞争,也在吸纳多种法律专才努力扩大规模。截止2008年9月份,韩国内前20位律师事务所已经有4家律师事务所进行合并,其中包括地平与志城、大陆和亚洲、金张和平山(音译)、REX(音译)与浩林(音译)等。韩国10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中,金张律师事务所有315名韩国律师,80名外国律师;太平洋律师事务所有176名韩国律师,34名外国律师;广场律师事务所有176名韩国律师,30名外国律师;世宗律师事务所有160名韩国律师,31名外国律师;和友律师事务所有156名韩国律师,23名外国律师;律村(音译)律师事务所有116名韩国律师,29名外国律师;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有103名韩国律师,20名外国律师;大陆亚洲律师事务所有80名韩国律师,25名外国律师;巴伦(音译)律师事务所有84名韩国律师,9名外国律师;忠正(音译)律师事务所有66名韩国律师,8名外国律师。

3、设置外国法律顾问在韩开展业务限制性规定

  《外国法律顾问法》既确立了“开放国内法律市场”的法律依据,同时该法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入韩法律市场亦给予了诸多限制。韩《外国法律顾问法》规定在韩国从事法律业务的外国律师不得单独使用“律师”字样,而只能称为“外国法律顾问” (FLC : Foreign Legal Consultant)。外国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受到限制不得从事韩国内法律事务。此外,作为阶段性开放措施之一,《外国法律顾问法》规定外国法律顾问不得与国内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协助、合伙及雇佣韩国内律师以减少法律市场开放带来的冲击。《外国法律顾问法》规定外国律师以外国咨询师身份在韩国从事法律业务时要求其在本国有3年以法律从业经历,1年内在韩国时间不应少于180天,以此来促使外国法律顾问忠实履行法律事务,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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