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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杜相希(5)

四、韩国防范英美大型律所进驻的措施构想

  韩《外国法律顾问法》是允许韩国法律市场对外开放的基本法律规定。这将是韩国自引入近代司法制度以来法律市场首次对外开放,此举已经引起了韩国法律界的关注。韩法律界主张韩司法部及大韩律师协会应构筑协作机制以加强对英美国家律师事务所通过间接途径进入韩国法律市场及对外国律师逃避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管。
  目前,英国及法国律师事务所目前尚不能进驻韩国市场。但需要关注的是,与韩国签定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是否会允许英国、美国律师事务所通过设立当地法人的形式,而使英美律师事务所以间接途径进入韩国法律市场。此外,英美国家律师事务所雇佣的律师在国内以当事国法咨询师身份进入韩国后,却从事英美法等第三国相关法律事务等回避法律行为又是一个需要关注和应对的问题。
  以新加坡为例,新加坡2000年起就开始允许本国律师事务所和外国律师事务所进行合资,目前世界排名第一的高纬绅律师事务所(Clifford Chance International) 和世界排名第4的贝克•麦肯斯(Baker & McKenzie1 International)律师事务所均在新加坡开展业务。
  上述律师事务所目前尚不能以在新加坡当地设立的合资律师事务所进入韩国法律市场。韩国《外国法律顾问法》引入了“分事务所”概念。分事务所仅是针对FTA当事国而言。例如,与英国律师事务所合资的新加坡律师事务所称自己是FTA当事国律师事务所的主张就不能成立。但问题的关键是韩国是否具有相关的应对措施。
  韩法务部官员称,“间接进入”或外国律师以回避法律的方式进行执业等是法律市场开放国家面临共同的难题。韩法务部将通过对提交申请的律师事务所代表人或成员姓名、在其原国籍国成立律师事务所时的提交的资料等进行细致审查、或通过请求该当事国律师协会协助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查以对上述现象进行防范。韩法务部官员还表示将构建与大韩律师协会等律师团体协作机制,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将依据《外国法律顾问法》或《律师法》规定予以严惩。
  韩法律界人士称尚未掌握上述14个国家中有律师事务所开拓韩国法律市场的计划,本国法律市场尚未完全成熟,不具备开发国外市场的余力。大韩律师协会负责人称亚洲地区新加坡商事仲裁较为发达,但从目前掌握情况来看,尚未有新加坡律师事务所有进入韩国法律市场意向。
  事实上由于韩美自由贸易协定(FTA)和韩东盟自由贸易协定(FTA)迟迟未能获得国会批准,英美律师真正开始在韩国从事业务活动仍尚待时日。但韩国法律界已经认识到法律市场开放后将可能遭受到的冲击。以法国和德国为例,1970年代法国法律市场开放后,英美国家的律师事务所大举占领法国的律师事务所业务领域,法国前25位律师事务所中,法国本土律师事务所仅有4家。1998年德国法律市场开放前,德国有500多家律师事务所约5万多名律师从事法律服务活动,但法律市场开放后,德国10大律师律师事务所中,英美国家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就有8家,而纯德国律师事务所仅不过2家,德国在引入英美律师事务所计时收费模式后,民众接受法律服务的负担增加,律师收入差距日益增大,且由于不参加经营而只获取报酬的合作伙伴增多,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权变弱,律师离职率也相应增加,德国在法律市场开放方面受到了较大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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