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杜相希(6)
而日本在应对法律市场开放方面有较为成功的经验。日本法律市场于1987年首次开放,至2004年允许外国法事务律师雇佣日本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同业而走向完全开放。但期间日本历经17年,并采取各种措施对本国法律市场进行保护。借鉴经验之一是日本法律市场开放初期,日本企业和银行等“封闭”立场对日本法律市场的保护给予了很大的帮助。期间已经进入日本市场的格信 (Gibson,Dunn& Crutcher)等世界性大型律师事务所不得不退出日本市场。借鉴经验之二就是日本律师事务所大型化、专业化发展模式相应减轻了英美律师事务所进驻而带来的冲击。
韩国法律界人士称此次面向14个国家的法律市场开放应成为积累应对英美律师事务所扩张一个机遇期,亚洲律师事务所应联手发展。大韩律师协会会长称亚洲国家应就构建亚洲大型律师事务所事宜进行磋商。日本、中国、韩国、新加坡等主要律师事务所联合的话,组建1000名左右律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充分利用亚洲人共有文化特性,可有效预防英美事务所冲击。
附一:主要FTA法律市场开放协议内容
类别 进展情况 法律市场开放程度
韩-EFTA FTA 生效(2006年9月) 只允许第1阶段开放
韩-ASEAN FTA 生效(2009年5月,服务领域) 允许开放至第2阶段
韩-印度 CEPA 提交国会批准动议案(2009年8月) 允许第1阶段开放
韩-美 FTA 提交国会批准动议案(2008年10月) 3阶段全面开放
韩-EU FTA 协商阶段(2009年7月) 允许开放至第2阶段
韩-智利 FTA 生效(2004年4月) 未开放
附二:《外国法顾问法》主要内容
业务范围
1、外国法律顾问只能以外国法咨询法律事务所成员或所属外国法咨询师、韩国内律师事务所所属外国法咨询师身份开展业务(不得单独开业)
2、外国法咨询师只能开展有关原资格国法令及原资格国缔结的条约,国际惯例法等的咨询业务、及代理以原资格国法令为适用法令的国际仲裁案件(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法庭辩护等国内法事务)
名称
1、外国法律顾问的名称为“○○(原资格国)法咨询师”,但可以附加使用原资格国语言标示的该外国律师名称和用韩国语标示的原资格国“律师”。以美国为例,美国法咨询师可以同时使用:美国法咨询师(US.Attomey-at-law,미국변호사<译者注:“美国律师”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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