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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重审)/陈广威(6)
七、律师费问题
原一审判决有失公允。因为:
(一)、由于被告侵权和恶意逃避责任,迫使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二)、律师费作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的合理支出,属实际损失。
(三)、律师费作为原告胜诉方的经济损失,是由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
(四)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判例基础。近年来,很多人民法院,针对一些民事案件,在判决中,本着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利用自由裁量权,通过判决或裁定的形式,认定由败诉方赔偿胜诉方的律师代理费。
(五)、依据法律有关加大侵权赔偿和民事制裁力度的精神,原告依法运用民事制裁, 惩处侵权人被告,以弥补权利人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
综上,原一审裁定“律师费不是诉讼的必要支出”是不能令人信服和接受的。依据法律有关“赔偿与损失相一致”的原则,原告仅诉求1000元律师代理费,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支持。
八、诉讼费问题
原一审裁定由胜诉方原告承担部分诉讼费是错误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全部诉讼费均应由败诉方被告承担。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此案历经三次重审,其中,两次是发回重审,可见原一审判决的“公正性”。而且,此案拖了长达五年之久,仅就法律程序而言,不仅严重违法,对原告也是极为不公。更令人不能容忍的是,就这么一件极为普通的民事案件,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情简单明了,原一审确明显偏袒被告一方,错判、漏判众多。基于不平,就此案我请教了众多有关专家、教授、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学者等,他们对一审的大部分判决均有异议,一致认为,应当投诉一审有关法官。为此,我祈祷:新的一审法官即使因某种原因或关系,无法同情原告,但也不至于完全与原一审有关法官同流合污,很有可能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借此机会,我也真诚的祝愿:有素质、有良知、有能力、有智慧、新的一审法官,你们如果敢于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一定会工作轻松、步履轻快、吃得好、晚上睡得更加香甜! 我的陈述完了。
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广威 陈勇
2009年12月6日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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