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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公平价值论:第二章 税法的公平价值/李刚(14)
3.对税法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判断存在着历史的原因和心理因素的误导。从新中国的历史发展来看,过去我们长期强调“平等(公平)”而忽视“效率”,固然有着当时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因素;但其时所主张的“平等”实际上是片面的,是未与效率有机结合的、庸俗的平均主义——“平均不仅在伦理上走到了平等反面,而且在经济上也走到了平等的反面,由经济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异化为经济发展的障碍和局限”[112]。因此,一旦进入经济转轨并迅速发展时期,人们的价值天平就自然地倾向了“效率”一边,这是无可厚非的。但问题就在于在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的税收领域,人们也不加区分地依然把砝码加在天平上效率的一侧;因为人们不愿再回到过去的那种强调所谓的“公平”而忽视效率、“吃大锅饭、捧铁饭碗”的状态中去。这实际上是一种心理因素的误导,因为人们对“公平”的理解似乎还停留在原先的“庸俗平均主义”的层面上,而不是现在我们所主张的“公平优先”中的“相对公平”的含义。如前所述,税收对分配格局的再分配调整和影响也只能是在一个合理限度内尽量缩小收入差距,而不可能使收入毫无差距。所以,人们必须突破这种“心理障碍”,重新对税法的“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取向进行全面、深刻地认识。
而且,传统税法学中的公平只是指征税公平,力量似显单薄,自然无法与“效率”分庭抗礼。而内容完整、体系全面的税法公平价值系统,实力雄厚,特别是触及到了税法的本质等根本性问题,“效率”自然也就要“举位让贤”,由“公平”来主导税法的整个价值体系,从而为依法治税确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对此,原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现财政部部长项怀诚撰文指出,“公平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制度的灵魂。”[113]
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对税收目标的判别选择实际反映了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人文精神与物质利益、终极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的争论。效率优先无疑是代表了工具理性优先、物质利益优先、功利主义优先。平等优先则是提倡价值理性优先、伦理原则优先、终极价值优先。”[114]但是无论如何,笔者在此强调税法的公平价值优先,决不是“试图极度贬低值得法律秩序促进的其他价值的重要意义”;而“一个旨在实现正义的法律制度,会试图在公平与效率(原文是“自由、平等和安全”——引者注)方面创设一种切实可行的综合体和谐和体”。[115]

为税法价值论的形成奠定基础

综上,我们不仅建立了税法的公平价值体系,还探讨了税法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之间的关系,大致形成了以“公平”为主导价值的税法的基本价值体系,为税法价值论的形成充当了“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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