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O不可掉以轻心的合同风险防范常识/张生贵(6)
根据一般的交易观念和经验法则,相对方公司不能出示此前关于刘、孙二人与其交易中履行职务的证据,依据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经理等职责规定,担保并非公司管理人员的职务范围,因而原审认定担保为职务代理的判词违背法律规定。担保签名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孙、刘个人承担。原审及再审将孙及刘的行为认定为替代公司职务担保,该认定缺乏证据支持。法律规定职务代理是基于行为人的工作职责进行的代理。任何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可将担保行为列为职务范围,担保并非职务行为带来的后果,依据担保法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有书面授权,是经授权的代理行为,并非职务行为,原审及再审将与公司没有关系的刘、孙认定为职务担保的作法缺乏法律依据。
附相关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五十三条(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1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第186条 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第210条 人民法院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别情况处理:(2)具有本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211条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人在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日期,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由提供该证人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二款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第四条 二款 裁定再审的民事案件分别执行第一审审理期限的规定。第六条 第五款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巡查件,应当在作出再审裁定的次日起立案。第八条 案件审理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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