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公平价值论:第三章 中国税法之现代化——由税法公平价值研究引出的若干思考/李刚(21)
[33] 参见张恒山:《“法的价值”概念辨析》,第28页。
[34] 张恒山:《“法的价值”概念辨析》,第28页。
[35] 张恒山:《“法的价值”概念辨析》,第28~29页。
[36] 卓泽渊:《法的价值论》,第79页。
[37] 总的来说,有关税法概念的学说共有四种:(1)收入论,将税收的含义归结为收入,形式是“货币或实物”、“财富”、“财政收入”,即把税收看作是一种物;(2)活动论,把税收看作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或一种活动;(3)关系论,把税收看作是一种分配关系,即在国民收入分配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各阶层、国家与社会成员个人、各类各级部门之间的社会关系;(4)工具论,把税收界定为国家或政府为了满足公共需要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参见计金标:《个人所得税政策与改革》,立信会计出版社1997年版,第2~3页。
[38] 参见卓泽渊:《法的价值论》,第79~80页。
[39] 参见张恒山:《“法的价值”概念辨析》,第18~19页。
[40] 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46~47页;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3、92页。
[41] 法的价值系统的一元化是指法的价值形态是单一的,专制政权的法的价值形态就是一元化的。在非专制国家里,法的价值系统必定是多元化的,但也存在两种情况:在法治状况良好的国家中,其法的价值系统内部主要是协调的;在法治状况不好的国家中,其法的价值系统内部则主要是冲突的。
[42] 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81页。
[43] 参见张恒山:《“法的价值”概念辨析》,第29、20页。
[44] 参见张恒山:《“法的价值”概念辨析》,第24~26、27~28页。
[45] 参见卓泽渊:《法的价值论》,第12~15页。
[46] 张恒山:《“法的价值”概念辨析》,第27页。
[47] 卓泽渊:《法的价值论》,第15页。
[48] [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王志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46页。
[49] 税法的价值名目是指人们在主观指向意义上所重视、珍视的税法的各种性状、属性或作用的具体名称。参见张恒山:《“法的价值”概念辨析》,第30页。
[50] 参见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第10页。
[51] 卓教授在书中专章分别论述了以下十二种法的具体价值名目:秩序、效益、文明、民主、法治、理性、权利、自由、平等、人权、正义和人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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