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公平价值论:第三章 中国税法之现代化——由税法公平价值研究引出的若干思考/李刚(26)
[114] 刘书明:《论税收价值原则》,《财政研究》1996年第9期,第32页。
[115]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第294、295页。
[116] 卓泽渊:《法的价值论》,第19页。
[117]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2页。
[118] 庞正、景闻:《迈向新世纪的法制现代化研究——“法制现代化与经济发展”学术研讨会综述》,《法律科学》1997年第2期,第92~95页。
[119] 本文有关法制现代化的部分内容,引用了好友张万洪的硕士学位论文《法制现代化及其传统法律资源论纲》中的观点,在此谨致谢忱。
[120] 法制现代化的模式分为内生型法制现代化和应激型法制现代化。内生型的法制现代化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制因内部诸条件的成熟而自发地由传统走向现代的过程。世界上最早启动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国家,如荷兰、英国、美国等都属于内生型模式。应激型法制现代化模式的代表则是日本、俄国、印度和中国。
[121] [英]梅因:《古代法》,第97页。
[122] 参见马新福:《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宏扬契约精神》。
[123]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80页。
[124] 马新福:《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宏扬契约精神》,第40页。
[125] 刘旺洪、王敏整理:《法制现代化与中国经济发展学术研讨会综述》,《中国法学》1996年第6期。
[126] 参见李刚:《依法治税及其观念基础──税收法律意识之重构》,“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专业委员会”1998年年会论文;《湖北国税》1998年第9期。
[127] 参见刘隆亨主编:《以法治税简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28页。
[128]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法律事务部专家小组:《中国税收与法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考察报告(1993)》,王裕康等译,载许善达等:《中国税收法制论》,中国税务出版社1997年版,第284页。
[129] 谢怀栻:《西方国家税法中的几个基本原则》,载刘隆亨主编:《以法治税简论》,第150页。
[130] 参见宋德安、邢西唯:《论“依法治税”——从契约论角度看国家分配论之不足》,《人文杂志》1996年第1期,第62~64页。
[131] 宋德安、邢西唯:《论“依法治税”——从契约论角度看国家分配论之不足》,第65页。
[132] 参见覃有土、刘乃忠、李刚:《论税收法定主义》,《现代法学》200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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