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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公平价值论:第三章 中国税法之现代化——由税法公平价值研究引出的若干思考/李刚(28)
[144] 参见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第59页。
[145] 据笔者所掌握的资料,税收法定主义最早是在1989年作为西方国家税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介绍到我国来的(参见谢怀栻:《西方国家税法中的几个基本原则》,第150~153页),而宪法修订是在1982年,当时的立法者自然无法把尚未认识的“税收法定主义”“体现”在宪法第56条当中。
[146] 参见李刚:《依法治税及其观念基础──税收法律意识之重构》。
[147] 夏锦文、蔡道通:《论中国法治化的观念基础》,《中国法学》1997年第5期,第43页。
[148]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275页。
[149] 高培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税收与税制》,《中国税务报》1997年4月25日,第2版。
[150]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第234、235页。
[151] 参见卓泽渊:《法的价值论》,第117、119页。
[152] 参见卓泽渊:《法的价值论》,第165~169页。
[153] 高培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税收与税制》。
[154]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第240页。
[155] 有学者将公民的法律意识的结构从理论上划分为三部分:法律情感、法律认知和法律理念。法律情感是人们对法律、主要是现行法律的心理情绪体验,处于法律意识的感性认识阶段;法律认知是公民对法律现象、主要是现行法律制度内容的了解、把握程度;法律理念则是公民在对法律的理性认识基础上对法律产生的理性心理体验,是法律情感和法律认知的理性升华,是以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追求为依归的法律理想和信仰。健全的、完整的法律意识应当是包括上述三部分在内的理性法律意识。参见唐永春、车承军:《公民法律意识与法治——公民法律意识的法治功能及其塑造》,《求是学刊》1999年第3期,第63~65页。
[156] [英]霍布斯:《利维坦》,第141~142页。
[157] [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874、875页。
[158] 刘书明:《论税收价值原则》,第31、32页。
[159] 法律的无价值是指法律对主体不产生效应;法律的负价值是指法律所发生的实际效应与主体的法律价值追求相反的情况。参见李龙主编:《法理学》,第96~98页。
[160] 高培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税收与税制》。
[16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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