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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心中的“称”/龙城飞将(10)
  其二、从一个坏人的角度出发,法律就是法院实际上会对他做的事情,因此从预测的角度可以合理地显示法律的特征。“如果我们采取我们的朋友即坏人的观点,那么我们会发现,他毫不在意什么公理或者推论,但是,他的确想知道马萨诸塞州或者英格兰的法院实际上可能将要做什么。我非常赞同他的想法。对于法院实际上将要做什么的预测而不是什么其他的自命不凡,就是我所谓的法律的含义”[24]。
  “所以,我们研究的目的就是预测,就是对于公共力量通过法院这一工具而产生的影响范围的预测”[25]。相应地,权利和义务,就像法律本身一样,应该被理解为对公共权力使用的方式的预测,“所谓的法律义务仅仅是一种预测,即如果一个人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那么他将会以这样或者那样的方式受到法院判决的处罚;——对于法律权利而言,也是如此”[26]。
  法官将会做什么,怎样做,取决于法律和制度,体制和机制将对会他这样或那样做事给予什么样的反映,取决于他对体制和机制的预测。如我们在关于“机会主义”和“寻租”的分析中所举的例子,现行的制度环境和管理机制决定了法官的行为路径,这就是,并非依照法律规定和事实依据,而是依据他们自己利益的比较与选择。
  其三、法律在某种意义上是区别于道德的,应当将二者分离开来。尽管法律中充满了转借于道德的语词,但这些语词在法律中往往具有与道德不同的含义。“假定道德意义上人的权利等同于宪法或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只会造成思想上的混乱”[27],将法律与道德混淆导致的谬误之一就是把权利义务当作绝对的、先验的范畴,“法律观念与道德观念之间的混乱所导致的诸多恶果之一就是,理论倾向于本末倒置,而且倾向于将权利或者义务视为某种存在之物,即它远离和独立于违反权利或者义务的后果,而后便会对于这种违反[行为]施予特定的制裁”[28]。
  从“坏蛋”即“机会主义者”的立场来看,法律跟道德是两回事,不存在绝对的权利义务,权利义务不过是违反关于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就会招致的物质后果。换句话说,指望“法官充当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非常天真的,他们自己还是“机会主义者”,在千方百计地寻租。简言之,要想从法官的角度了解法律是什么,最好是从一个不受良知约束的非道德的“坏蛋”的立场出发,去预测法院、当事人、新闻媒体或可以制约他的机构会怎样发现他的行为,会做出什么样的反应,经过新的一番利益平衡后怎样处置他,从而避免对他不利的后果,这种预测就是法律本身。

法官是生产“公平”“正义”的“厂商”[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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