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法官心中的“称”/龙城飞将(15)
  在进行综合考虑后,法官的总效用模型为:
U=U1+U2=(tj,ti,I,R,O)+(H,I1)[41]     (3)
  时下,在中国的官场上流行着一句话:“保护自己”。蕴含其中的意义不说自明。法官作为行政官僚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可能脱离这思潮的影响。不过,人们在奉行这一原则时并不是刻板的,而是有伸缩的。简言之,有利则伸,有害则缩。所以,上面列出的法官的效用函数,是受到几种自变量影响的变量,法官在处理任何一个案件时,一定是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权衡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审理方式对自己的利弊影响而为。

法官具有利已的人性

  利己性,指人之心态和行为表现出的自我需要倾向。人的需要不仅仅是物质性的,也包括精神性的,因而利己不仅仅是追求物质性满足的倾向,也包括精神性满足的倾向,比如名荣誉、他人的尊敬和感激等利己性作为人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对法官行为的影响是直接而深远的。要真切的认识法官的行为,必须深刻地了解法官的利己人性,只有这样,才能为我们合理的法官制度建设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
  认识人之利己性,应从认识人的“自爱”本能入手。近代法国人本主义哲学家爱尔维修指出:“从我们幼年起就铭刻在我们心理的唯一情感,是对我们自己的爱。这种以肉体的感受性为基础的爱,是人人所共同的。不管人们的教育多么不同,这种情感在他们身上永远一样: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人们过去、现在和未来都是爱自己甚于别人的”[42] 因为人的自爱,才生成了利己人性。
  德国哲学家费尔巴哈把利己主义作了完整而系统的阐发。他从感性主义的人本学理论出发,认为人作为一个自然的本质存在,为了生存和发展以及感官愿望的满足,必然是追求自我的。他说:“利己主义和我的头一样是这么紧密的附着于我,以至如果不杀害我,是不可能使它脱离于我的。”[43] 从17世纪的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始,经十八、九世纪的爱尔维修和霍尔巴哈,至现代的尼采和柏格森等等,都认为:“追求个人利益是人的最高自然权利,也是人性普遍规律和道德基础。利己是人类所有的行动的力量和生命”。[44] 总之,利己性是西方哲学思想关于人性认识所一贯的观点。不独如此,当下西方各国经济、政治、法律生活所构建的现代文明无不反映对人之利己性的承认和关注。
  无论古今、中外,亦无论历史、现实,大至政权之争、动兵逞武,小至生活纠纷、邻里冲突,无不是自我利益直接或间接冲突的表现。虽然在人类思想史上不乏对利己人性的抨击、嘲讽和丑化,[45] 然而不管以何种方式,要完全根除根源于人性中固有的东西,是少有可能性的。因此,马克思主义也不否认人的利己性。恩格斯指出:“人们通过每一个人追求他自己的、自觉期望的目的而创造自己的历史。”[46] 


总共25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