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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心中的“称”/龙城飞将(17)
  如果社会主流意识和制度环境刚好相反,枉法成风、奖罚不明,法官职业与其他谋生的行当相比也并无优越和吸引人之处,法官则难以通过其忠于职守的行为获得精神和物质上的回报以满足利己人性。这样,对法官来讲,要么会放弃这一职业,要么一旦存在可以使其获得某种非法或不道德的利益或者使其可能丧失有限利益的因素的威胁时,就完全有可能动用职权实施非法行为以获得利益或者防止利益受损。因此,当法官不能通过珍惜法律获得利己人性的满足时,则可能会通过损害法律的方式来获得满足。我国对法官的思想政治教育不可谓不多,对法官行为的内部外部制约更是名目繁多,对枉法行为的制裁也不是没有。然而,法官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仍然时有发生。当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有一点似乎可以肯定,那就是现行法官制度并未像西方国家那样与利己人性达到较好的和谐一致。依曾康教授的观点,“平民化、低薪、缺乏应有的职业荣耀感仍不失为当下现状的写照。”[51]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官职业也是一种谋生的手段,与其他一般职业相比并不能从中获得更多的人性满足。因此,一边是无法得到合理满足的利益需求,一边是唾手可得的利益的诱惑,利己人性对法官灵魂所产生的冲击力可想而知。在这种情形下,法官徇私枉法便不足为奇。要在我国比较彻底的消除法官“权钱交易”,铸造法官忠于法律、恪尽职守的良好职业品行,非常重要的一点在于建立系统、完善的使其利己人性能够得到合理保护和张扬的法官制度。

法官心中的称

  法官心中有杆个人利益的“称”,利己人性的“称”,我们应当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承认、保护法官合理的利己性,抑制、控制其不合理的利己性。
  完全依靠德化来实现法官利己性的合理化是困难的,建立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同样是利己人性的本质和特点所要求的。这种监督,应当包括多种方式。
  人大监督。从体制上讲,人大是对法院最有权威的监督机构。但是,人大监督有许多局限性:其一、人大还有立法等更重要的事务。其二、法院在监督之下总是觉得不自在,总想以“司法独立”为由削弱这种监督的力度,人大对此也有所顾忌。其三、人大监督也存在一种危险,即类似现在某些地方党委监督一样,越权干涉案件审理。其四、人大监督到具体案件,觉得太琐碎,宏观监督又没有实际效果。五、人大具体负责监督的工作人员也是“经济人”或“机会主义者”,若人大内部的管理制度完善,他作为利己利他的“经济人”会发挥好的作用,不然,他也可能是一个“机会主义者”,只根据自己的利益取向决定监督的方法、力度。不管存在哪些局限性,笔者认为,人大监督还是十分必要的,不应因噎废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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