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心中的“称”/龙城飞将(18)
群众团体的监督。群众团体,实际上就是西方政治中的一种利益集团,它们本应为本团体成员的利益讲话。但现在存在的问题是,群众团体大多没有实际运作,而且当其维护的利益与某些官僚维护的利益不同时,便不敢再坚持法律与原则。群众真正进入监督的道路还很长远。
当事人监督。当事人的监督是民主监督的一种形式,只有他们,才知道事实的真相,才知道案件是否被冤枉。在遭遇到不公正的判决时,他们应当有权利有机会讲出来。第一,他们应当有权利批评法官的不正确判决。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当事人这种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只有“拼死命”或后台硬的人才可能得到较好的保障。第二,他们应当有机会讲出来。但这种机会对广大当事人来说,仍是没有得到充分保障的,因为他们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首先,舆论媒体也是“经济人”或“机会主义者”,它们在发表对法官的批评言论时不得不顾忌政法系统及政府、地方党委的态度。其次,舆论媒体记者和编辑也是“经济人”或“机会主义者”,当事人透露案件的真实情况,首先得满足了他们的利己要求。再次,新闻界喜欢找热点,如果案件不够大、不够冤、后台不够硬,也不太可能登。再其次,如果一、两家媒体登载过某个案件,没有形成全国性的轰动效应,也可能没有任何效果,法官和法院完全可能置之不理。
国内许多专家学者为法律的监督开出药方,其中深圳政协委员杨一平提出:成立社会民主司法监督委员会,建立新的司法监督机制。[52]
在此,笔者提出一种新的监督机制:人民法律委员会,或者人民监督委员会。[53]
在西方的政治理论中,有一种对政治架构的经济解释。依照这种理论,国家如同是一个庞大的“股份公司”,每个公民,不论贫富,均具有一份基本的人权,每一份基本的人权就构成这个庞大股份公司的一个份额。庞大公司的各种权力和职能被分解开,经过选举由一些专业化的人士担当,例如总统、州长、市长甚至港务局的委员等。任何一个职位的操作者均是全体“股民”的代表,或“代理人”。这些代理人受到股民们的监督,对股民负责,其严重不称职时会被股民们罢免,撤换。
同样的道理,法官是由于社会分工的原因,而被人们委托来专司中间裁判角色的特殊的一群人。从信息经济学[54]的角度,法官就是“代理人”,社会上的其他成员是“委托人”,法官应当向委托人负责。在“委托-代理”[55]框架下,极易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56]。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委托人并不十分清楚代理人的所作所为,同时,代理人不用对他的行为的全部后果负责。代理人的目标和委托人的目标常常不一致,代理人极有可能通过不可观观察的、表面上是为委托人谋利的行为来为自己谋利。由这个“代理问题”在社会上产生的福利损失叫做“代理成本”。代理人具有信息优势,即他所拥有和掌握的信息与委托人所拥有和掌握的并不对称,因而他有一定的斟酌情况做出决定的权力,即“酌情权”,这是他们为自己谋取特殊利益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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