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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心中的“称”/龙城飞将(22)
[14] 宋圭武:《机会主义问题研究》http://space.cenet.org.cn/user1/479/archives/2005/613.html2007年11月26日访问。 
[15] 这是发生在作者身边的一件事,有一系列文件资料为凭。
[16]在现代的社会中,依据其社会地位之高低,人们至少分为三个层次:上层、中层和下层。“法律的量,是指施加于个人或群体的政府权威的数量。针对被告的每一个法律行动是案件所引起的法律总量的一个增量。……社会学理论,能够预测和解释在所有这些情况中法律量的变量。”“案件的社会结构与每一项法律行为都有关系,包括给警察打电话、拜访律师、被逮捕、被起诉、庭审胜诉的可能性、处罚的严厉程度,以及上诉成功的可能性。用一个短语就可以描述这些影响因素:法律量的变化。”法律的量与社会地位有直接的关系。与冒犯了比自己社会地位低的人相比,那些冒犯了比自己社会地位高的人的人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西方的法社会学的对具体案例的大量研究,阐明了“世界各地及贯穿历史的一条法律行为的原理:下行的法律严于上行的法律”([美]唐纳德•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1版,第6-9页)。
[17] 寻租理论的最早渊源,是1967年图洛克(Gordon Tullock)所写的论文,《关于税、垄断和偷窃的福利成本》,后来詹姆斯•布坎南(James Buchanan)等公共选择学者在此基础上进行研究,提出了两个观点:一寻租基本上是通过政治活动,即围绕政府的权力进行的;二是限制寻租就要限制政府。这一理论对于政府失灵问题有巨大的贡献,布坎南本人于1986年获得诺贝尔奖,与其对寻租理论的贡献有关。寻租理论发明后,在政治学、行政学、社会学和法学领域都有非常广泛的应用。
[18]转自王长城教授个人主页,http://web.cenet.org.cn/web/wccw/index.php3?file=detail.php3&nowdir=&id=45512&detail=1。
[19] 在许多劳动案件中,劳动者一方很难得到公平的判决。员工在进行劳动诉讼时,不但得到判决书输来的“负正义”,在庭审过程中已经倍受“负公平”煎熬。在劳动纠纷案件上,法官的处理有惊人的相似。原因很简单,因为劳动者弱者。只有劳动者拼死相争,才有可能找回“公平的判决”。在此,之所以给“公平的判决”加引号,是因为这是“迟来的爱”。迟来,意味着需要权利救济的一方又耗去多少时间和精力,失去多少可能发展的机会?参见李泓:《为何剥夺我的劳动权?》,《深圳法制报》,2003年1月28日《六年苦守“大水坑” 终得薪酬二万八》,《深圳法制报》,2002年9月25日;王子亻全:《苦苦追欠薪,历时十一年》,《深圳法制报》,200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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