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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心中的“称”/龙城飞将(5)

法官是“利益人”[9]

  实际上,法官之所以从事法官职业,或离开这个职业,都是有其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或利益方面的原因。
  据一位法官一二先生分析,现在有些法官辞职转行去干律师,其原因主要有四条:
  其一,经济收入的差别,法官的收入不若律师。
  其二,现在的法官普遍欠缺职业的荣誉感。在许多案件的审理中,他们也很难以自己独立的智识和法官应有的独立品格去客观地做出认定和裁判。体制不合理和法官内部管理上的人治色彩[10],使那些品行优秀的法官也难以操守其对法律的信仰。正直的法官,面对法律问题,却常常不能按照自己认为的去审、去判,这难道不是一件很痛苦的事吗?
  其三,法官经常被作为普通的国家干部,被拉去干地方上政治上需要的工作而荒废了专业工作。
  其四,法官缺乏符合其职业的健康的激励机制。法官职位具有极强的行政化特征,从书记员到助审员,到庭长,到副院长,再到院长,一个台阶一个台阶地向上爬,法官深陷在官场的氛围中,无论水平有多高,人品有多好,未必能够得到公正的待遇。
  他认为,最重要的是后三条。他认为,如果不幸处在一个溜须拍马,趋炎附势之人占上风的官僚体制中,真正以法为本的人又如何不感到无奈。对冰清玉洁的法官来说,如果理想与现实截然相背的话,选择离去未必不是明智的。
  关键在于,用什么样的机制来保证法官在独立审判的前提下不会滥用他手中的裁判权[11]。
  网名为sedy的一位法官对此发表评论:“抛弃法官职业,绝不会是一个已经当上法官的法律人想干的事,那种内心深处的痛是别人难以真正理解的。”[12]

法官是“机会主义者”[13]

  关于“机会主义”,毛泽东的定义是:哪里有利就到那里去。
  经济学中的机会主义是一种基本的人性假设,最先提出这一假设的是美国经济学家威廉姆森。威廉姆森把人一有机会就会不惜损人而利己的“本性”,称之为机会主义。他对经济分析中关于人的行为特征的基本假定作了新的界定:经济生活中的人总是尽最大能力保护和增加自己的利益,也就是说,经济中的人都是自私的,而且,为了利己,还可能不惜损人。不过,人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约,违反了法律,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法律使损人利己的行为受到一定的节制。我国著名的经济学家樊刚、汪丁丁、常修泽等提出不同的定义,,但都表达出了不正当获利这一含义。
  为什么会产生机会主义,一般地解释是:人类的有限理性;外部性;信息不对称。但在中国,机会主义的产生除了上述三个方面的原因外,还有着更为深刻的历史和现实根源。宋圭武教授[14]增补了四条原因:第一、传统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是产生机会主义的经济根源。第二,传统官僚集权体制是滋生机会主义的政治土壤。第三,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取向是催生机会主义的文化温床。第四、当前社会转型的背景,也增大了机会主义的诱惑力和活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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