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心中的“称”/龙城飞将(8)
寻租有三个层次,一是对政府活动所产生的额外收益的寻租;二是对政府肥缺的寻租;三是对政府活动所获得的公共收入的寻租。我国经济学家张军对布坎南的寻租层次理论进行过评述,他说:“在这三个层次上,只要是政府认为地创造出‘短缺’,寻求租金活动仍然能发生。只要获得某种权利的机会是不均等或随机地在所有人当中分配的,就会有人通过游说、‘拉关系’、‘走后门’等方式去试图说服主管当局给予优惠或差别待遇以达到寻租的目的。这个问题引申出的另一个问题是,寻求优惠特权必然同时意味着另一部分人或集团为了避免有差别的非优惠待遇或保护自己的优惠待遇而支付出巨大的‘防御’成本。根据布坎南的分析,由于政府的人为限制或人为制造差别政策,资源可能同时在三个层次上被消耗掉。”[18]
布坎南的寻租层次理论,实际上说明了这么一个道理,政府行使权力的行为可能导致额外的收益,这些收益就是政府行为产生的租金;人们为了获得这些租金,就会花费大量的资源;政府行为可能导致的租金有三个领域,这三个领域都会导致寻租行为。
根据寻租经济学,垄断会扭曲资源有效配置,从而造成两类损失:一类是社会净福利损失,通常称为哈伯格三角形。另一类是消费者损失,即消费者转移给垄断生产者的剩余,又称为塔洛克四边形。从表面上看,消费者剩余只是财富的转移,并没有造成社会净福利损失。但是,塔洛克的研究表明,由于寻租和护租所造成的庞大成本,租金最终将会耗散,结果也造成了社会净福利损失。
“吃完原告吃被告”,是法官典型的寻租行为。对于执行审判工作的法官来说,他在很多情况下是与双方的律师有默契,因为律师是以诉讼等法律服务为业,经常与法官打交道,而当事人则不经常有纠纷,或有纠纷也不全部进行诉讼。他可以如下方式进行寻租活动:
控制案件的审理、判决、送达的时间。他手头案件很多,可以根据自己设租的收益控制案件审理的时间与顺序。审理的时间与顺序,对法官都一样的,但对案件当事人而言,审理与结案时间有极大影响。有许多这样的案例,当事人胜诉已经是几年后的事情,加上这几年为此消耗的时间金钱精力,诉讼已经是得不偿失,没有任何意义。
决定采信证据。虽然有诉讼法,对诉讼过程对法律的规定,但法官垄断或控制了诉讼过程,对于证据的采信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武断。比如,有这样的案例,诉讼一方提出,证据在对方手中,根据法律规定请求法院调集证据。法院也依法做了。但对方并不会把证据提交出来。此时,这一方主张,根据法律,对方应承担败诉的责任。但法官可以在利益的驱动下,站对方的立场,说“谁主张谁举证,你没有提交证据,应当你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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