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规章制度层级问题探析/张在祯(7)
当然,鉴于我们上海银行是一家规模不大的商业银行,为提高规章制度的制定效率,便于规章制度的执行使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规定,可以将有关基本规章和具体规章进行合并制定,遇此情况,该规章草案应当先经行长办公会议审议,再报董(监)事会会议审议,此类规章的层级应定为基本规章;同理,也可将具体规章和操作规章进行合并制定,此类规章的层级应定为具体规章。
自1999年至2008年,就现行有效的规章制度而言,上海银行制定了36部基本规章、64部具体规章、677部操作规章,其余大量存在的是会议纪要、修正案、业务章程、过渡通知、补充通知、转发通知、发文通知等“其他制度”。应当说,上海银行规章层级划分与界定制度及其推行,有效地推动和保障了银行内部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活动依法合规运行。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我国银行业监管要求,有些规章在董(监)事会或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应当上报行党委甚至金融党工委批准,方可生效实施;有些规章可能是先经行党委会同意后再由董(监)事会或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还有许多规章须报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
【作者简介】张在祯,男,1962年生于山东省青州市。华东政法学院(现为华东政法大学)1988届法学学士、1993届法学硕士。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银行总行合规部副总经理。业务专长:担保业务、信贷合同、存款业务、金融法务和银行规章制度建设。
附件
商业银行三级规章界定要素对比表
上海银行总行合规部 张在祯
(200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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