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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归责中的因果关系—兼及哲学因果关系的有关问题/卜越(10)

4、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这是依据原因与损害的关系所作的分类。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之分,并非就导致损害的实际原因而言,而只是就侵权归责中的原因与损害的关系而言。原因链中,距损害最近的原因子集为直接原因子集,直接原因子集中的原因为直接原因。直接原因子集中的原因有单数与复数之分,故直接原因也可分为单一直接原因和组合直接原因。在c→d中,c是单一直接原因。在(c1+c2)→d中,c1和c2分别是组合直接原因。直接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为间接原因。在c1→c2→d和c1→(c2+c3)→d中,c1分别是是间接原因;在(c1+c2)→c3→d中,c1和c2分别是是间接原因。如此类推。

5、充分原因和必要原因

  这是依据原因对于损害的充分性所作的分类。充分原因和必要原因之分,也并非就导致损害的实际原因而言,而只是就侵权归责中的原因与损害的关系而言。
  在逻辑学上,把两个事物或者情况之间的因果联系分为三种类型:(1)充分但不必要的条件,简称充分条件。即有之必然,无之未必不然。(2)必要但不充分的条件,简称必要条件。即无之必不然,有之未必然。(3)充分必要条件,简称充要条件。即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
  侵权归责中的因果关系与逻辑学上的因果关系有所不同。逻辑学因果关系中的“果”是就抽象结果而言,故有充分但不必要条件之说。比如,“天下雨路就会湿”这样一个充分条件假言判断,下雨是路湿的充分条件,但不是必要条件,因为即便不下雨,路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湿。但此处讨论的“路湿”是抽象的湿而不是具体的湿,路因其他原因而湿和下雨淋湿已非同一具体情况。侵权归责是就特定损害而言,因果关系中的“果”是具体结果而非抽象结果。逻辑学充分条件中的“无之未必不然”在侵权归责中已没有存在的价值,因为只要条件改变,发生的损害就不再是同一损害。就特定损害而言,如果有该原因就有该损害,那么没有该原因就一定不会有该损害。故在侵权归责中,并没有充分条件和充要条件的区别。侵权归责中的原因只有两类:充分且必要的原因和必要原因。
  笔者把充分且必要的原因称为“充分原因”。充分原因是在其他既定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必然导致损害的原因。有该原因必有该损害,没有该原因就没有该损害。单一原因(只能是被告行为)是损害的充分原因。必要原因是具有复数原因的原因集合中的一个原因。缺少了该原因,损害就不会发生,但仅有该原因而没有原因集合中的其他原因,损害也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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