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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归责中的因果关系—兼及哲学因果关系的有关问题/卜越(12)

四、结语

  如果把侵权归责因果关系理论作为一个系统,那么它不仅要实现系统内的逻辑自足性,还应当实现与其并列系统——如责任构成中的过错行为理论、上位系统——责任构成理论、侵权法理论、民法理论、法学理论、直至哲学理论的和谐统一。这是形式理性的必然要求。在重建侵权归责因果关系理论、乃至过错客观化的责任构成理论、新侵权法、新民法理论的过程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理顺方方面面的逻辑关系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这样的工作,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所以,上面的文字只是笔者的暂定稿,只要发现还有逻辑错误,笔者还会作进一步的调整完善。但笔者相信,构建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高度统一的侵权法乃至民法,已经不是梦想。

【作者简介】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注释】
[1]江苏省教育厅组织编写:《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苏州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3页。
[2]在现有的逻辑书中,对概念的分类并不一致。有的分为实体概念、属性概念和关系概念(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逻辑教研室编:《形式逻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7-28页。)有的分为相对概念和绝对概念(金岳霖主编:《形式逻辑》,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2-33页。)有的并不作此划分(郭彩琴编著:《逻辑学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18-23页)。笔者从金岳霖先生的观点。但金先生关于“相对概念”的定义仍有可商榷之处。“关系”本身不是相对概念,而是绝对概念。如“生产关系”、“ 因果关系”等,都不是相对概念。概念的分类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本文不过多涉及。
[3]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21页。
[4]同上注,第894页。
[5]韩树英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纲要(修订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91页。
[6]维之:《因果关系研究》,长征出版社2002年版,第228页。
[7]同上注,第284页。
[8]同上注,第285页。
[9]《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笔者认为,应当用“权利”表述“合法的民事权益”,但本文不论,姑且使用“合法权益”或者“权益”的概念。
[10]何谓“归责”,学界的意见并不一致。笔者赞同张新宝先生的观点:“所谓归责,即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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