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归责中的因果关系—兼及哲学因果关系的有关问题/卜越(5)
在侵权责任构成中,各要件应当各司其职。因果关系要件的功能,是确定当事人(首先是被告,或为受害人)的行为与损害有没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研究只需对此作出“有”或者“没有”的回答。如果被告行为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被告的侵权责任不成立,侵权归责就此终结。如果被告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被告是否承担侵权责任,还要看过错行为要件和无免责事由要件能否满足。
过错行为要件讨论的是行为的正当性问题,其功能是对行为的性质作出法律评价: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是法律许可或者鼓励的行为,即正当行为、无过错行为,则应受到法律保护,而不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正当行为、过错行为,除非有免责事由,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侵权归责中,过错行为要件为法律评价要件,在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时具有决定意义,也是侵权归责的难点所在。
笔者认为,责任构成中的过错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负有避免特定损害发生的有关义务而没有履行该义务的行为;是具体的过错行为,而不是抽象的过错行为。如果某行为与特定损害没有因果关系,那么该行为一定不是针对该特定损害的责任构成中的过错行为。故责任构成的逻辑顺序是因果关系分析在先,过错行为分析在后。
因果关系要件和过错行为要件的功能区分如下图:
传统因果关系理论中所涉及的“事实因果关系”以外的有关责任成立的其他问题,只有在讨论过错行为要件时才能说清楚。传统主观过错要件无力解决行为的正当性问题,行为非法性要件因“法”取狭义,也不能完全说清楚有关问题。新的侵权归责因果关系理论有赖于新的过错行为理论与之相配合。
如果确定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属于过错行为,则推定该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成立——除非有免责事由,该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无免责事由”为侵权责任构成的消极要件,推定责任成立的行为人可以提出有免责事由予以否认。
侵权归责的第二步,是确定责任或者损失分担。如果只有单一侵权人而没有责任或者损失分担因素,单一侵权人承担受害人请求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全部责任。如果除了单一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外,还有其他责任、损失分担因素,则要在责任人之间分配责任,或者在责任人和受害人之间分配责任和损失。
责任构成是针对特定行为人而言的。如果损害是或者可能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的行为共同造成的,则应当对各行为人分别适用责任构成,以分别确认各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受害人的过错行为也与损害有因果关系且没有免责事由,那么受害人也要承担或者分担相应责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用同一把尺子去衡量侵害人行为和受害人行为的。如果受害人的行为充分满足责任构成要件,受害人就要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即便不称其为侵权责任,但仍属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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