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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归责中的因果关系—兼及哲学因果关系的有关问题/卜越(9)

(三)侵权归责中的原因的分类

  在讨论因果关系的时候,经常会遇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侵权归责中的原因的时候,这就有必要对各原因进行分类,以便对各原因间的相互关系有清晰的认识。致害原因的分类与之相同。

1、行为原因和非行为原因

  这是依据是否行为原因所作的分类。行为原因就是与损害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包括侵害人行为和受害人行为。物作为侵害的直接主体时,物的“行为”视为其支配、管理者的行为。物没有意志,其“行为”(包括物的运动和不运动)为其支配、管理者行为的延伸,就是说,物的支配、管理者的行为影响了物的运动状态,包括物的支配者的积极行为导致了物的运动,物的支配、管理者的消极行为导致了物的不运动或者未能阻止物的运动。动物作为侵害的直接主体时,动物的行为归因于其管理者的行为。动物虽具有物的属性,但其活动具有自发性,故动物的活动不是其管理者行为的延伸。动物致人损害时,由动物行为原因上溯至其管理者行为原因。非行为原因就是与损害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原因以外的客观情况,包括受害权利自身特点、状态以及其他客观情况。

2、侵害人原因、受害人原因和外部客观原因

  这是依据原因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所作的分类,是上面分类的另一种组合。侵害人原因即侵害人行为。受害人原因包括受害人行为、受害权利自身特点与状态。外部客观原因即侵害人和受害人原因以外的其他客观情况。

3、并列原因与传递(被传递)原因

  这是依据原因间的相互关系所作的分类。各原因的关系按其组合方式不同可分为并列关系和传递关系。如果各原因相互结合导致同一结果,则各原因的关系为并列关系,各原因为并列原因。如果一原因(相对于该原因的结果而言)是由另一原因(集合)所引起,则前后原因之间的关系为传递关系,引起“原因”的原因是传递原因,被引起的原因是被传递原因。
  如果用“c”表示原因,“d”表示损害,“→”表示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只有两个侵权归责中的原因时,并列原因与损害的关系可表示为:(c1+c2)→d。传递(被传递)原因与损害的关系可表示为:c1→c2→d。
  如果有三个侵权归责中的原因,并列原因与损害的关系可表示为:(c1+c2+c3)→d。
传递(被传递)原因与损害的关系有以下表现形式:
(1)c1→c2→c3→d
(2)c1→(c2+c3)→d
(3)(c1+c2)→c3→d
(4)
(5)
  更多原因与损害的关系形式可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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