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事对公司第三人的责任/张英(7)
3. 董事对其应提供的重要信息,或披露的重要文件,如有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给公司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董事证明未有过失的除外。
4. 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与公司负连带责任。
5. 对公司破产负有责任的董事对第三人负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董事承担赔偿责任的数额应以其报酬为基础确定一个范围。这样,对董事比较公平。至于与公司具体的赔偿比例,宜由公司章程具体规定。毕竟,公司法是私法性质较多的部门法。同时,由于董事个人财力有限,公司法应规定董事强制责任保险,至于保险费由董事个人负担还是由董事与公司共同负担,也宜由公司章程具体规定,以使第三人权益保护确实。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
1 王保树:《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载《外国法译评》,1994年第1期。
2 Henry Campbell "Black M.A ,Black's law dictionary",the fifth edition,West Publishing Co.,1979.
3 王同忆编译:《英汉辞海》(上册),国防工业出版社,1990年版。
4 Robert R. Pennington, "Company Law",London Butterworkths,1973.
5 (台)柯芳枝:《公司法》,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285页。
6 Henry Campbell" Black M.A ,Black's law dictionary".
7 详见(台)武忆舟:《公司法论》,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73页。
8 详见(台)张龙文:《股份有限公司实务研究》,东亚法律丛书,第175页,1977年版。(台)黄川口:《公司法论》,三民书局,第372页,1982年版。
9 转引自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64页。
10 S.M. Watson ,Director‘s Duties in New Zealand,"the Journal of Business Law",1989年第6期。
11 详见董安生译《英国商法》,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70页。
12 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第5页。
13 见国家工商局企字[1995]第30号“关于公司登记管理中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意见”规定:股东可以按章程规定选举股东以外的人担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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