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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与法制:虚拟与现实的对话/王锋(2)

  最近几年中国互联网业的火爆发展较美国本土毫不逊色。国外在中国互联网业的风险投资越来越多,中国的互联网公司争先恐后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你来我往,出尽风头。2000年中国网络界历尽风雨飘摇,正在期盼春天的光临。且不谈网络新贵一夜身价上亿的致富新理念,还是互联网本身带来的足不出户、一网阅尽天下的便利,毕竟中国的互联网时代到来了,并且来势迅猛。在互联网的发展中,中国已排名世界第八,从国内情况看去年中国已拥有计算机350万台,有近1600多万人上网,并可能在3-5年后成为世界最大的互联网大国,市场发展潜力依然巨大。

  与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相比,中国互联网业的法律规范现状显得不尽人意。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教授田捷坦言目前互联网的法律规范现状:首先中国政策规定在加入WTO之前,禁止国外投资进入互联网领域,但这一政策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存在的大量灰色地带,显然国外投资已“暗渡陈仓”,大量涌入互联网业。其次,国家规定中国互联网公司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须经中国证监会和信息产业部批准,但大量网络公司的上市没有履行批准手续。第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不准在线讨论国家机密并要求网络公司在技术上监控BBS和聊天室,但作为商业运营公司无法确定何为国家机密,ISP在技术上也无法监控BBS和聊天室,这种缺乏技术支持的政策法规缺乏可操作性。第四,关于国外公司进入互联网界的法律法规至今没有出现。每天都有国外投资的公司出现,无法可依,政策不明。国内投资不愿投,国外投资冒着风险进入,这些冒着风险进入的投资往往不很规范。在这种国家政策不明确,法律缺位的情形下,我们引进外资如同其他行业形容的就好比引狼入室,觉得外国投资与中国投资的竞争是与狼共舞,如果我们的资金管理人才不如国外投资者,最后的比拼结果很可能是被狼吃掉。

  传统法治是基于主权与国家的存在,面对开放的无国界的互联网时代,我们可能需要一套崭新的互联网法律体系,传统法已很难适应新要求。

现代法治是工业文明的产物,而互联网使信息成为最大资源,必然导致信息文明时代的到来。在没有时空界限的虚拟世界,现实的传统法能否适应新要求新现象?我们要制订一套超前的网络法律新体系吗?澳大利亚公民在美国网站发表有损中国利益的言论,谁有司法管辖权,适用何国法律,法院判决如何执行?又如电子商务中,我国税法如何克服网络交易的无纸化,实现有效的监控,电子票据怎样定性?互联网作为一种声像文字相结合的新的社会形态,怎样定性?是电视电台还是新闻出版媒体?显然既有的中国法律难以解决此问题。社科院法学所周汉华副研究员谈到互联网对法律的挑战时,认为有两个问题应予关注,首先,互联网时代的法律是一套新的法律还是传统的法律。传统法是否适用于互联网存在很大疑问,有一点是肯定的,即传统法要想适应新现象就必须予以修改,但不是不可能出现崭新的互联网法律体系。自从罗马法的基本原则确立以来,私法领域基本没有太大变化,私法领域对新现象仅作调整也可适应发展,但是受文明冲击最大的是公法领域。至于未来的互联网法律规则,是类似于国际法的自治规则。这些规则的制订是由网络界自身参与的国际组织来完成,而不是由某个具体的民族国家完成的,并采用技术性的强制方式来保障规则的履行。这种互联网法律会更富效率,更利于跨国、跨主权的范围的遵守。网络法律的覆盖面越来越大,注定成为一种未来的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其次,网络立法的目的是管住管好,还是合理规置。管住管好,一切尽在掌握是任何统治者求安全的本能心态,但希望以立法者的智慧来约束技术的发展是会落空的,因为连最富智慧的电脑专家也难以预测互联网的未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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